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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收支情況應當公示哪些內容?如何公示?

物業費的收支情況是否需要公示?

不同的收費方式(包乾制和酬金制),

對公示的內容有什麼影響?

業主如果對物業的公示有異議,

該怎麼辦?

物業費收支情況應當公示哪些內容?如何公示?

案例:

王先生入住小區已經3年多了。他對小區物業費的公示情況不大滿意,每年的公示都很簡單,只有公共收益的使用情況。而且,張貼的位置也不顯眼。

王先生認為:作為業主,自己有知情權,物業公司應該公開物業費的收支情況。

但物業工作人員告訴他: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小區物業費採用包乾制收費方式,只公示小區公共收益的使用情況,其餘內容不需公示

解答

1、公示時間規定。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

每年三月底前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公佈管理區域內上一年度的相關物業經費收取、使用等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為促進物業服務企業的規範運營,餘姚市參照《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全面推進“陽光物業”工作的指導意見》(甬建發〔2017〕135號)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在小區醒目位置進行財務公示,

並將公示材料送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送社群居委會)

2、收費方式與公示內容規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1)包乾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2)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收費方式不同,需要公示的範圍也是不同的

(1)實行

包乾制

收費方式的,應當公佈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情況

(2)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佈物業管理各項資金的收支情況。

3、公示方式規定。

《關於印發寧波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甬價費〔2012〕24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

將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收費物件、服務內容和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專案和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有關情況進行長期公示

,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4、異議處理規定。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如果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公佈的物業經費收支情況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答覆和說明;如果業主委員會或者十名以上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公佈的物業經費收支情況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作書面答覆和說明;業主委員會還可以委託審計單位進行審計,費用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列支。

溫馨提醒

:目前,餘姚市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費主要以包乾制收費方式為主。

實行包乾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佈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情況,

主要涉及公共收益內容和公共收益用途:

1、公共收益內容。

主要包括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小區公共區域的停車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動場地、游泳池、會所等經營收入,物業經營用房的收益等。

2、公共收益用途。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小區物業收支情況公示案例

物業費收支情況應當公示哪些內容?如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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