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案件,被告人孫某某因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
案
情
概
要
被告人孫
某某
因妻子逃跑且沒有子嗣,為了延續香火,便產生了抱養小孩的想法。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孫
某某
在杜
某某
、邱
某某
等人的介紹下來到廣東省南雄市
某某
鎮葉
某某
家,與葉
某某
商議好用100800元來買下葉
某某
夫妻倆生下的一名男嬰(葉
某
,男,2019年8月17日出生),並約定在信豐縣完成交易。
2019年10月1日,雙方在信豐縣
某某
鎮匯合,被告人孫
某某
付完錢後將男嬰帶回會昌縣
某某
鄉老家撫養。2021年2月份,被告人孫
某某
為該男嬰上戶口並更名為孫
某
。
另查明,孫
某某
於2021年10月18日主動向會昌縣公安局投案。
法院認為
被告人孫
某某
為了建立自己相對穩定的家庭關係,在其還沒有子嗣時,經他人牽線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
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孫
某某
在案發後
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
某某
審查起訴階段
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予從寬處罰
。會昌縣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