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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買男嬰!江西一人被判刑

近日,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案件,被告人孫某某因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被告人孫

某某

因妻子逃跑且沒有子嗣,為了延續香火,便產生了抱養小孩的想法。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孫

某某

在杜

某某

、邱

某某

等人的介紹下來到廣東省南雄市

某某

鎮葉

某某

家,與葉

某某

商議好用100800元來買下葉

某某

夫妻倆生下的一名男嬰(葉

,男,2019年8月17日出生),並約定在信豐縣完成交易。

10萬元買男嬰!江西一人被判刑

2019年10月1日,雙方在信豐縣

某某

鎮匯合,被告人孫

某某

付完錢後將男嬰帶回會昌縣

某某

鄉老家撫養。2021年2月份,被告人孫

某某

為該男嬰上戶口並更名為孫

10萬元買男嬰!江西一人被判刑

另查明,孫

某某

於2021年10月18日主動向會昌縣公安局投案。

法院認為

被告人孫

某某

為了建立自己相對穩定的家庭關係,在其還沒有子嗣時,經他人牽線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

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孫

某某

在案發後

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

某某

審查起訴階段

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予從寬處罰

。會昌縣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10萬元買男嬰!江西一人被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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