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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滴說法丨房屋管道漫水造成損失該如何賠償

原標題:“典”滴說法丨房屋管道漫水造成損失該如何賠償 來源:九派新聞

李某購買了位於淮安市某小區二樓房屋一套,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公司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日常維護與管理。

2021年6月,李某家人發現廚房汙水管道漫水,居室內被汙水浸泡。接到通知後,物業公司派員進行清理,後來又疏通了共用下水管道,清理出塑膠袋和抹布等物。李某就此次損失要求物業公司給予賠償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搖號,受委託的淮安某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對李某所主張的房屋因水浸造成的財產損失評估價值為約8萬元。

爭議焦點

一、物業公司應否對李某家中漫水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認為自己已經按照簽訂的物業合同全面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每月都對汙水管網進行了清理,事發當天物業公司從下水管道中清理出多種雜物,可以推定是這些雜物導致李某家管道汙水倒灌,發生汙水倒灌系業主使用不當所致,物業公司且對李某家中的損失不存在違約行為和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一審判決認定案涉房屋的損失金額是否正確。

李某要求按照評估全額賠償,物業公司認為該評估結論系對李某室內重新進行裝修的費用,只認可踢腳線和地板裝修的相關費用,對其餘的費用均不認可。物業公司提供的清理現場及評估現場時拍攝的照片顯示李某家當時室內積水深度低於踢腳線。

裁判結果

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李某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依據該協議,李某應當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由於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物業公司應當對此次漫水造成李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李某因此次水浸造成的財產損失。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一審法院勘察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確認李某因水浸受損需要更換的有:木地板、木踢腳線,受水浸影響遭受損壞的牆面牆布,以及電線路改造等。對櫥櫃、鞋櫃、裝飾櫃、衣櫃及衣櫃移門、門及門套均只是因水浸受到輕度影響,維修後可正常使用,結合《資產評估報告》及實際受損情況,酌情確定該部分財產20%的維修費用;對天棚乳膠漆、電視背景牆、抽油煙機及灶具、飄窗套、窗簾、燃氣熱水器等,由於積水深度尚無法對上述財產造成損壞,李某也未能舉證系由水浸導致不能使用或需要維修的證據,故不予認定。

作者:宋慧林

編輯:陳俊聲

“典”滴說法丨房屋管道漫水造成損失該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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