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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活的法律”破解“類案不同判”

本文轉自:廣西日報

百色法院:

用“活的法律”破解“類案不同判”

本報記者 劉 莉  通訊員 張孝國 林 傑

在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中如何把握緩刑適用條件?受賄與自洗錢交叉犯罪中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標準如何?未成年居中介紹賣淫是否成立強姦罪共犯?近日,在百色市法院案例研究中心首期案例分析會上,法官們就這些案例進行了專業探討。

“近年來,‘類案不同判’受到社會關注,其背後是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我們在案例分析會上探討的幾起案件均為審判實務中碰到法律適用分歧的例項。”百色市中院院長、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潘凌宇介紹,該院成立案例研究中心,旨在以案例研究為切入點,切實解決司法實踐遇到的疑難問題,確保類似案件法律適用標準和裁判尺度的統一,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司法正義從根本上需要透過一個個具體案件的公正裁判實現其正義的價值。近年來,百色市兩級法院立足當地司法實際,紮實開展司法案例研究工作,多篇案例獲最高人民法院及自治區高院採用,其中《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劉某曉訴劉某法等確認合同無效案》《針對特定物件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翟某信故意傷害案》等案例入選《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

眾所周知,農村宅基地不能買賣,但如果改買賣為“永久租賃”,法律會保護這種租賃關係嗎?在劉某曉訴劉某法等確認合同無效案中,田東縣村民劉某法將自家集體土地宅基地以10萬元永久性“出租”給陸川縣居民吳某菊建房。劉某法的兒子劉某曉認為此舉違反法律規定,也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起訴至田東法院。法院審理認為,與農民簽訂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或者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簽訂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該行為違反了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擾亂了國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最終認定原被告雙方買賣合同無效。百色中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員鄧梅君表示,案例作為法治宣傳教育的“活教材”,不僅易於理解還具有較強的可讀性,發揮好“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檔案”的示範作用。

典型案例是法律生命力的重要載體,作為法官不僅要會辦案,還要會總結、會思考、會提煉。今年以來,百色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區高院徵集各類典型案例活動中,共報送各類案例80餘篇,形成一批典型性案例。如百色中院妥善執結“廣西某資產投資有限公司與廣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中,採取“活封活釦”盤活企業智慧財產權,將“知產”變“資產”,促使雙方執行和解債務3500餘萬元,入選廣西法院開展執行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案例的源頭活水往往在基層法院。工作中,百色法院著力培養基層法官的案例意識、精品意識,注意在辦案中敏銳發現典型性案件,努力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研究成果,進而不斷提升案例研究實效,促進裁判尺度統一,確保類案同判,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的司法裁判迴應人民群眾新期待。

釋出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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