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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可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

專注徵地拆遷的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

重要提示:

“強拆”

想必大家都有所耳聞,也是很多被拆遷人最害怕的是事情,今天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

律師

來給大家講講有關於強制拆除的相關規定,強拆可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

強拆可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

一、司法強拆必須符合“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先補償後搬遷,這是房屋徵收的基本原則,不可動搖。如果違反了這一條,那麼徵收行為就違法了,司法強拆也就失去了合法的基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有明確規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所以,徵收方在申請強制執行時必須是已經履行了先行補償的義務。

如果徵收方沒有履行先補償的義務就來申請司法強拆,那麼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可以根據這一點來透過法律途徑維權。

二、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是確定的,主體不適格是違法的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房屋徵收實踐中通常表現為區、縣級人民政府。這就意味著,在房屋徵收工作中活躍的街道辦、村委會、國土部門是無權申請的,如果司法強拆的申請主體不適格,那麼咱們被徵收人可以從這裡切入維權。

三、司法強拆程式有瑕疵,當事人可切入維權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從這裡咱們可以看出,行政機關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前,需要首先先向當事人出具《催告書》,如果當事人在《催告書》送達後10日內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才能向法院提出正式的強制申請。

因此,假設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催告義務,或者在送達程式上存在瑕疵,比如送達不到位,或沒有送達,那麼咱們被徵收人也可以就此進行維權。

史律師最後提醒各位被徵收人,司法強拆必須依法進行,徵收方不能為了促進拆遷而對司法強拆程式進行隨意縮短或缺失必要程式。司法強拆並非想拆就拆,更不是不是被徵收人維權的“最後一站”。大家學會了嗎?如果您的房屋遭遇了不合法的司法強拆,那麼可以積極透過法律途徑介入,堅決維護相對應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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