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歷史/ 正文

【案件資訊】陽信縣公安局依法對一起故意傷害罪移送審查起訴的通告

本案由陽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後,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0時許,在陽信縣幸福一路金鑫源燒烤店門口,被告人谷某某與張某甲、路某某一起就餐飲酒,馮某某獨自在臨桌就餐,後與上述三人坐到一起並自稱與張某甲是同學。期間,馮某某與張某甲發生衝突,馮某某離開酒桌,張某甲追打馮某某至車上,路某某將馮某某從車上拽下後,被告人谷某某騎在被害人馮某某身上對其拳頭毆打,致被害人馮某某面部受傷。經鑑定,被害人馮某某存在雙眼部挫傷並右側眶內壁、右側上頜骨額突及雙側鼻骨骨折,其損傷程度屬於輕傷二級。

案發後,被告人谷某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等書證;2、視聽資料:監控錄影;3、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4、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5、證人張某甲、路某某、張某乙、張某丙的證言;6、被害人馮某某的陳述;7、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谷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谷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谷某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信縣人民法院

幾句爭吵,一頓拳頭!

惹得自己身陷囹圄!

相互提醒!

打輸住院,打贏坐牢!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