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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最高1250元!鎮雄符合這些條件的人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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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資金管理,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結合雲南實際,

近日,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教育廳共同制定了《雲南省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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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城鄉義務教育階段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補助範圍、物件和標準

第四條

補助範圍是全省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和民辦學校。補助物件是在籍在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具體如下:

(一)寄宿制學生。

主要包括農村脫貧家庭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四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及依據《雲南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於印發〈雲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雲教規〔2019〕3號)要求認定的非四類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非寄宿制學生。

主要包括農村脫貧家庭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四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五條

補助標準按國家核定的基礎標準執行,並根據國家政策變化和全省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寄宿制補助標準,現階段為小學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非寄宿制補助標準,現階段為小學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對8個人口較少民族(景頗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諾族、德昂族、獨龍族)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落實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政策的基礎上,再按照250元/生·年的標準給予補助。對迪慶藏族自治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高原農牧民子女補助標準進行補助。

第六條

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20〕7號)精神,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照5∶5比例承擔。其中,地方承擔部分經費按照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要求,由省與州市分四檔按照比例分擔支出責任。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

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工作職責,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教育管理部門負責編報“一補”資金預算,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資訊管理,組織稽核上報基礎資料,分別於上一年度12月10日前、當年度5月30日前擬定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開展績效評價,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財政部門負責稽核“一補”資金預算和分配方案,收到資金分配方案及時組織下達資金,並配合教育管理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

學校是“一補”政策的直接實施者,學校校長是第一責任人。

具體負責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是及時開展受助物件的認定、申請與評審,完成全國學生資助管理資訊系統的學生資料錄入和更新,並提交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稽核、彙總。各學校應於每年春季學期4月15日前、秋季學期11月15日前,完成本學期“一補”受助學生的名單確認工作。

二是

及時將補助資金直接發放至學生本人或監護人銀行卡,鼓勵有條件的州(市)、縣(市、區)統一發放。

確因孤兒院託管等特殊情況無法透過銀行卡發放的,經同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准後,可轉入學生校園卡或以現金形式發放。“一補”資金應按學期發放。各學校應於春季學期6月30日前、秋季學期12月31日前,完成本學期補助資金髮放工作。

三是加強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動態管理。對因轉學或其他原因離校的受助學生,自下一學期起不再享受該校“一補”資助。公示期結束後因有關部門困難學生名單動態調整新納入補助範圍的學生,自下一學期起發放補助資金。

四是要切實做好“一補”政策檔案、管理制度、資金下達檔案、受助學生認定材料、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材料的管理工作,按學期裝訂存檔,確保補助資金髮放相關檔案資料的準確與完整。

資金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八條

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各級財政、教育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定期對“一補”資金的撥付、發放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重點對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情況、受助學生認定情況、重點保障物件受助情況、發放情況等方面進行檢查。

第九條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各級財政、教育管理部門、各有關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佔、挪用、虛列、套取“一補”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各級財政、教育管理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確保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助盡助,確保“一補”資金及時足額髮放,確保服務物件滿意度不斷提升,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資訊公開,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附 則

第十一條

各州(市)和縣級財政、教育部門應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具體規定“一補”資金髮放程式、形式等內容,並報上級財政、教育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各地結合實際和財力狀況,新增的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事項,由各地自行承擔支出責任,並負責解釋和說明。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教育廳按職責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雲財教〔2017〕3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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