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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酒不成席的沒有沒酒不成席的沒有沒有

北方人就是一種習慣叫做“沒酒不成席”。無論是誰家有大事小情,或者是來人去戚,都要到飯店或者家裡擺上幾桌招待。往往都是好事變成壞事,都是酒惹的禍,由於拼酒,勸酒造成後果,大到領導,小到個人,被追責,問責,還有的攤了官司,走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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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人群,請吃喝都是經常事,有的是大家有緣分,或者是關係不錯的好朋友,同事。在一起吃飯喝酒造成後果了,就看是什麼情節,你不喝酒,肯定是不會勸酒,但是當喝酒人已經是醉酒狀態了,你不管,甚至不制止勸酒的人,後來醉酒人失去知覺,有生命危險,你袖手旁觀沒有幫助救治,沒有尋找救治渠道,這種情況你會承擔民事責任的。

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有目的勸酒,強制讓對方喝個一醉方休,在喝酒時,動不動就用“喝倒是狗熊,喝不倒是英雄”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喝酒的目的不明確,導致好事變成壞事,明知道對方身體不適,還是逞能,硬逼對方喝酒,使其飲酒誘發疾病,當場死亡。

3、發現對方,酒喝的已經不行了,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勸酒人,和不會喝酒人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有的只是在酒桌上勸酒,逼著對方喝酒,酒足飯飽後,造成其它的後果,比如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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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對於“過錯”,《侵權行為法》第六、七條有明確的規定,分別寫了過錯、過錯推定、無過錯歸責原則。前者適用一般侵權,後者不會渴酒的,沒有適用特殊侵權,需要有法律明文規定行為人要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才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公民由於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雖說你和大家一起去了沒喝酒,當場你沒有采取制止勸酒,救治,你也負責相關的責任,如果你勸酒了,沒參與喝酒,又去救治,這樣,你是沒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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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樣,酒壯英雄膽,少喝有益健康,喝多了會造成後果,我們在一起吃飯喝酒就是圖個樂呵,快樂,不能因為一時逞能,糊塗,造成不可彌補的後果,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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