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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論明代慶遠府土司歷史

詳論明代慶遠府土司歷史

史料是史學研究的基礎,所以土司史料是研究土司制度的基石。要想說清楚幾百年前出現在宜州(慶遠府)的土司歷史,需要大量的文獻記載和文物材料,掌握當時的社會制度和正確的名詞概念,才有可能把它們的沿革、制度、事件、人物等歷史真相還原出來。因此缺乏系統文獻支撐的歷史研究,很容易信口猜想甚至臆念,哪怕有點碎片傳說或器物論據,也還是缺乏說服力的,更可能篡改歷史,誤導後人。而且,考慮史料論據的時代性和真偽性(造假前代的族譜、石碑絕非鮮見,(日)谷口房男,白耀天編著的《壯族土官族譜整合》多有論證),選擇文獻也還有優先原則,優先使用當代官方文獻及當代文物傳記碑文,輔以其他年代文獻及器物,互相印證的方法,是考究真史不二法則,這點值得注意。

可是,清修《明史》、地方誌如《廣西通志》、《慶遠府志》等,對明代廣西土司部分記載或語焉不詳,或以清代歷史覆蓋明代歷史,這樣的研究會造成明代的土司歷史真貌無法得以全面展現。而縱觀全國土司研究,很多歷史專家如胡起望、黃明光、黃彰健等對《明史》、《土官底簿》、《蠻司合志》、《嘉慶廣西通志》中有關廣西土司部分內容都作了校訂,這對學者正確運用史料,去偽存真有重要意義。目前宜州學界眾口鑠金,對慶遠府內土司的研究始終以清代輪廓取代明代全貌,缺少商榷和爭鳴,有必要對其廣度和深度進行拓展。因此我們對待史料須持謹慎態度,還歷史之本來面目。

筆者透過研究《明史》、《明實錄》、《大明會典》、《大明一統文武諸司衙門官制》、《讀史方輿紀要》、《萬曆廣西通志》、《大清一統志》、《嘉慶廣西通志》、《道光慶遠府志》、《道光天河縣誌》等文獻,以及參考廣西博物館編輯的《廣西土司制度資料彙編》、吳永章著《中國土司制度淵源與發展史》、龔蔭著《中國土司制度》、《20世紀中國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論與方法》等著作以及其他相關土司研究論文,擬對明代慶遠府土司歷史進行儘可能詳盡的闡述。

在闡述明代慶遠府土司歷史之前,有必要釐清土司與土官的學術定義。史學界對土司的定義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土司既指少數民族地區的土著人在其勢力範圍內獨立建造的,且被國家法律允許的治所(土司衙署),還包括狹義土司的土官以及統治區。狹義的土司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從字面可以看出,司與官之不同,司指政權,官指人,因此狹義土司只是俗稱,土司可以覆蓋土官,土官卻無法替代土司。所以要認識俗稱土官如土巡檢、土知縣、土知州等為土司,即以官職代替土官統治政權,如授某人為長官司(恰恰清修史料就這樣描述了)是不準確的,應是授長官司正副長官才是嚴謹的(《明實錄》、《明會典》、《明史》等)。另外,相對於土官是世襲的,是固定的,流官則是朝廷可以調動的,相對是流動的,土官與流官之分,並不是那麼難以理解。本人認為,明代官方文獻既然記載有“土司”和“土官”,特別在官方管理制度及官制上,已經明確了土司不僅包含土司衙門及土官,還應該是一個行政統治區域(含軍事性質),有轄區民眾(土民),即包括宣慰司、宣撫司、招討司、長官司及土官府、土官州、土官縣、土寨、土千戶所都是土司,而土巡檢司、土堡、土舍、土驛從建置及其功能來看,各地情況較為複雜,有些只有數人的一個關卡,有些可能有一片轄區,故嚴格上說,各縣設定的,那些僅具有衙門而沒有轄區行政管制權的土官、土流官結合的巡檢司、土堡、土舍、土官驛站不應屬於土司,因為它們本身屬於縣府或衛所機構,只有土官,沒有土民,更沒有獨立的行政管治權。如宜山縣懷遠土官巡檢司的居民屬於宜山縣戶籍或慶遠衛軍籍,明清史料沒有把它記載土司範圍內,而永定長官司居民戶籍屬於永定土司土籍而非宜山縣,二者都有土官,行政管治權卻明顯不同。所以清代為改土歸流,弱化土官實力,對於後來世襲的土司官實施等級降等,以達到削弱土司管治權,最後改制的目的。鑑於本文重點在於長官司之類土司,為行文方便,本文探討的明代慶遠府土司僅限於長官司,不計土官州、土官縣、土寨、土堡、土舍、土千戶所、土官巡檢司、土官驛站在內(下同)。

史料記載錄如下:

●《明孝宗實錄》:弘治六年(1493年)五月,增設廣西慶遠府永順、永定二長官司,設長官正副各一員,從兩廣鎮巡等官(案總督都御史閔珪)請也。弘治九年(1496年)九月,兩廣總鎮等官(案總督都御史鄧廷瓚)言:“慶遠府天河縣舊十八里後漸為獞賊所據,止餘殘民八里,請分設一長官司治之。”下兵部覆奏,遂增設永安長官司,仍隸慶遠府,授土人韋萬妙為正長官,韋全保、韋公利、覃應填為副長官,並置流官吏目一員。

●《明史 地理志》慶遠府,領州四,縣五,長官司三。永順長官司(案含永順司副長官轄區),府西南。永定長官司(案含永定司副長官轄區),府南。二司皆弘治五年(1492年)析宜山縣地置。永安長官司(案含永安司副長官轄區),弘治九年(1496年)九月析天河縣十八里地置(案府東北)。

●《明史 廣西土司志》:弘治九年(1496年),總督鄧廷瓚言:“慶遠府天河縣舊十八里,後漸為僮賊所據,止餘殘民八里,請分設一長官司治之。”部議增設永安長官司,授土人韋萬妙等為正、副長官,並流官吏目一員。

●《道光天河縣誌》:弘治九年,總督鄧廷瓚上言:“慶遠府天河縣舊十八里後漸為猺賊所據,止餘殘民八里,請分設一長官司治之。”部議增設永安長官司,授土人韋萬妙等為正副長官,並流官吏目一員。弘治十五年,天河賊首韋萬妙作亂,知府姜綰督那地土州兵抵巢擒萬妙誅之。

●《明史 廣西土司志》:慶遠領州四,縣五,又長官司二,曰永安(案應為永定司,永安司弘治十五年已經被滅),永順。永順司、永安司(案應為永定司),舊為宜山縣。正統六年(1441年),因蠻民弗靖,有司莫能控御,耆民黃祖記與思恩土官岑瑛交結,欲割地歸之思恩,因謀於知縣朱斌備。時瑛方雄兩江,大將多右之,斌備亦欲藉以自固,遂為具奏,以地改屬思恩。土民不服,韋萬秀以復地為名,因而倡亂。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覃召管等復亂,屢徵不靖。弘治元年(1488年),委官撫之,眾願取前地,別立長官司。都御史鄧廷瓚為奏,置永順、永安(案應為永定)二司,各設長官一,副長官一,以鄧文茂等四人(案鄧文茂為永順正長官,彭訪為永順副長官,韋槐為永定正長官,韋朝和為永定副長官)為之,皆宜山洛西、洛東諸里人也。自是宜山東南棄一百八十四村地,宜山西南棄一百二十四村地。議者以忻城自唐、宋內屬已二百餘年,一旦舉而棄之於蠻,為失策雲。

●(明)陶承慶校正《大明一統文武諸司衙門官制》:慶遠府,州四、縣五、永定長官司、永順長官司。

●(明末)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慶遠府屬州四縣五長官司二(永定長官司、永順長官司)。

●(明)《萬曆廣西通志》:慶遠府領州一、縣四、土官州三、土官縣一、長官司二(案永定長官司,永順長官司)。

●(清)《嘉慶廣西通志》:慶遠府領州二、縣三、土州三、土縣一、土司三(案永定正土司、永順正土司、永順副土司)

從以上史料可以看出,清修《明史》對慶遠府長官司記載的確不詳,甚至出現錯誤,但交代了明代弘治年間先後設定了三個長官司,即永順、永定(均弘治六年五月由宜山縣析地設定,在府南)、永安長官司(弘治六年五月由天河縣析地設定,在府東北。其不久(弘治十五年)被消滅,留下的統治區被在宜山縣的永順長官司副長官彭姓接管,詳見筆者《論永順副長官司統治區搬遷到天河縣的歷史》。長官司官員分正副長官,未說明正副長官是否有從屬關係。明代文獻從沒有提及副長官司一名(數量也是二個),說明明代無副長官司一說(明代獨立官制決定的,所以筆者認為正副長官有從屬關係),只有長官司副長官,也有衙門和轄區土地。從明清《廣西通志》記載來看,均以修志時土司存在者記錄,無存者不載(以後會論述永安長官司及永定長官司副長官滅亡的歷史),因此明修《廣西通志》只記載永定長官司,永順長官司二個。

但是,清代方誌混淆土司地區與土官概念,甚至按土司宗族實力,單列出永順副長官司(廣西省唯一,非常奇特,但有其道理。《嘉慶廣西通志》對也有正副長官的上林、安隆長官司卻沒有單列副長官司)。因為明代史料只是記載彭訪是永順長官司副長官,他雖是副職,卻是慶遠衛指揮使彭舉,及廣西都司都指揮使彭英的後代,實力絕不是正長官鄧文茂輕易壓得住的,正長官很難染指其統治區(據近代土司研究,土司間發生利益爭鬥都是靠“拳頭”說話的),加上後來接管被滅的永安長官司,由宜山縣搬遷天河縣,單列出來也說得過去(因為土司也可指其長官,永順長官司副長官就就俗稱永順副土司),只是不精確,此時已不是原來的統治區了。可是明代史料較清晰地區分土司與土官,不敢違背明朝官制作如是記載。後來,在宜山縣清潭附近楞村設理苗分縣(由縣丞管理苗、瑤、侗等少數民族的副縣),也有副縣長衙門,一樣有賦稅區,但不能稱宜山地區有兩個宜山縣一樣道理,故沒有單列記載。

可是,清代這種單列筆法與清修《慶遠府志》記載一樣,造成宜州文史界眾口一詞,如甘思靜著《明清時代宜山區域內幾個土司的設定存廢》、藍榮斌著《宜山區域內幾個土司官的承襲世襲》、施鐵靖著《明代宜州土司政區地理研究》一致採用“兩正一副長官司”之說,也掩蓋了永定副長官的歷史,而且均對明代慶遠府永安長官司之歷史隻字不提(或一言帶過),也沒有提及永順副土司統治區發生變化,特別是後者,土司地理研究遺漏如此重要的資訊(近讀龔蔭著《中國土司制度》也作如是認為的“永順副長官司,明弘治間以永安長官司改名”)。顯然模糊了明代慶遠府土司全貌,令人頗感遺憾。另外,《明史》記載永順、永定長官司正副長官“皆宜山洛西、洛東諸里人也”,這裡提到是人而非籍,可見四人都是宜山壯族土著(入籍三代以上),屬於“蠻夷”民族,設定長官司前文獻也提及“蠻夷弗靖”,因此按《大明會典》,蠻夷長官司正副長官分別是正七品和從七品,而不是普通長官司正副長官的六品和從六品,《明史 職官志》明確記載土縣知縣為正七品,所以論實力和統治區,永順、永定長官司之正長官沒理由高過鄰近的忻城土知縣品級,因此,上述三篇宜州/宜山土司研究文章認為永順、永定土司為正六品衙門也值得商榷。

以下照錄明代《萬曆廣西通志》關於永定長官司,永順長官司以及其正副長官原文:

●永順司在府城西南六十里,舊為宜山縣古陽、述昆等鄉永泰外裡、吉利中裡、夷江、端蘭、緣河、思農等裡之地。永定司在府城東南八十里,舊為宜山縣歸善、洛三等鄉洛南、洛富、洛東、洛西下里及莫往峒、洛分、洛一、都博等裡之地。正統六年,因蠻夷弗靖,司土者莫能控御,老人黃祖記與思恩土官岑瑛交結謀割地歸之思恩,遂以謀知縣朱斌備。時瑛方雄兩江,大將多右之,斌備亦欲籍以自固,遂為具奏,將地改撥岑瑛管轄。土人呶呶不服,韋萬秀以復地為名,因以倡亂。成化二十二年,覃召管等復亂,屢徵不靖。弘治間,委官撫之,各賊願取前地別立長官司以治。都御史鄧廷瓚為聞之朝,置永順、永定二司,各設長官一,副長官一,以地畀之,自是宜山東南棄一百八十四村地,宜山西南棄一百二十四村地。

●鄧文茂,宜山洛目里人,以僮民保,授懷遠鎮土巡檢。弘治間授永順正長官。文茂死,子纓襲。嘉靖三年,纓為劇賊韋召假所殺,奪其印。纓生嫡子鄧毓,又乞養同姓之子名秀,毓未襲死,遂為秀所襲,嘉靖末年,秀子鄧承印襲,承印死,子德楊襲。彭訪,慶遠衛指揮使彭英侄孫,附宜山縣下里籍。初英撫安述昆諸夷,恩信素孚,故訪亦為猺獞所信服。弘治間授副長官。訪死,子季濟未襲死,孫錡襲。錡死,子大武襲。萬曆十年,大武為叛目所殺,侄彭瓏襲。韋槐,宜山洛東里人,弘治間授永定正長官。槐死,子寶襲。寶死,子繼祖襲。繼祖死,子啟邦襲。繼祖、啟邦父子猛悍,便捷過人。嘉靖三十年,乘慶遠府知府閔旦新任,遣細人盜珠盒、筆架。越二日,後盜卓幃珠池,閔不之究。又越數夜,集三百餘徒劫帑金數千,閔終不敢問。啟邦父子盜恣。三十七年,知府秦檉新任,謀擒之。先檄各土司親謁,待以禮。啟邦見永順土司鄧秀、彭大武俱蒙殊眷,遂挺身出,檉令侍燕,寵以兕觥,啟邦喜出望外,自後出入府中了無嫌疑。一日,檄啟邦至懷遠分都亮地,啟邦如期至,檉先伏虎士於兩廂,啟邦入,虎士湧出擒殺之。後以啟邦子蔭發襲。韋朝和,宜山縣洛西里人,弘治間授副長官。朝和死,子陳襲,未授官死,子韋見襲。今故,終。

●永順戶三百三十戶,口二千十三,田地八十一頃九十七畝三分,米三百五十九石四鬥八升,起運本府廣盈倉。永定戶四百四十戶,口二千四十一,田地一百六十六頃四十九畝八分,米七百三十五石一斗三升,起運本府廣盈倉。

以下照錄清代《嘉慶廣西通志》原文:

◎以鄧文茂為永順正長官司。文茂傳子經,經傳子秀,秀傳子承印,承印傳子德揚,德揚無子,傳弟德威。

◎永順副土司【建置沿革見正土司】,明成化二十二年以彭訪為副長官司(案,實為永順長官司副長官,其統治區俗稱永順副長官司,位置在府西南宜山縣舊地)。

◎永順正土司至府城二百里,司境東西距六十八里,南北距一百五十里。永順副土司至府城四十里,司境東西距二十五里,南北距三十二里。永定土司至府城六十里,司境東西距二百里,南北距一百六十里。永定土司舊止壘石環署為垣,週二十丈,高五尺,無池。永順正土司舊止官署環以土垣,無池。永順副土司舊止官署,無城池。

◎衙門:永定土司署在三寨,草房,向南,永順正土司署舊在古桑,後移古臘,今在交倚。永順副土司署在思農(此地已是天河縣舊地,在府東北了),草房,南向。

◎永定土司原額民田一百八十頃零八十二畝零,除改土歸流外,實在四十五頃五十五畝四分七釐零,全熟升科不等。應徵秋糧折色米一百八十五石一斗八升一合零,應徵地糧銀五十五兩五錢五分四釐零,記憶體留銀二十四兩,起運銀三十一兩五錢五分四釐零,遇閏加徵銀四兩二錢八分三釐零。永順正土司原額民田六十三頃九十三畝一分六釐零,全熟升科不等。應徵秋糧折色米二百七十八石四鬥八升四合零,應徵地糧銀八十三兩五錢四分五釐零,記憶體留銀五十一兩五錢四分五釐零,起運銀三十二兩零,遇閏加徵銀六兩。永順副土司原額民田一十八頃九十二畝五分二釐零,全熟升科不等。應徵秋糧折色米八十石零九鬥九升九合零,應徵地糧銀二十四兩三錢,盡數起運,遇閏加徵銀一兩二錢。

以下照錄清代《道光天河縣誌》原文:

◎永順副土司世職附:永順副長官司彭氏,明成化二十二年以鄧文茂為永順正長官司,又以彭訪為永順副長官司。訪孫錡襲職,錡子大武從徵有功加千總。大武子瓏,瓏子希聖,希聖子澄,澄子忠韜,忠韜子升,以奪買民田革。子世基襲,世基子照宇,照宇子師鵬,師鵬子修齡。《(慶遠)府志》彭舉其先,山東益都人,父英,明初隨大將軍徐達征剿。開國有功,授慶遠衛指揮使。舉永樂初襲父職。時邊徼猺蠻數出掠為民害。舉嚴號令,有恩威,蠻人震懾,百姓安堵。子訪以剿平宜山七十二峒等處猺賊功授永順副長官,予世襲,今如故。

◎永順副土司,在府北四十里,東西距二十五里,南北距三十二里。

◎永順副長官司署在板臺村,舊在思農,遷今所。

慶遠府地域廣闊,地勢複雜,強勢的少數民族首領以個人利益為上,爭權奪利,塗炭人民,不服中央朝廷管治,叛亂頻仍,絕非什麼農民起義。他們憑藉險峻山區逃避朝廷打擊,使得官兵疲於奔命,了無可得,還消耗大量軍資,且官兵很難適應廣西氣候(春夏之交,瘴癘大作),因此“以夷制夷,威惠並行”的土司制度得以形成,也因此造成大片官地變成土司地區,司內實施的是農奴制,丁民難見王法,深受土官壓迫,欺男霸女,斬首割耳,屢見不鮮。明代比肩徐霞客的地理學家王士性撰《廣志繹》記載:“(土民)稍不如意即殺而沒其家,又刑罰不以理法,但隨意而行,故土民之苦視流民百倍”。實則是一種政治制度的倒退,歷史學博士,西南歷史地理研究中心教授馬強在其《土司歷史地理研究芻議——以西南地區土司地理為主的考察》也認為“改土歸流有利於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後性”,這也是土司研究學界的普遍認知,而並非施鐵靖教授撰《明代宜州土司政區地理研究》所說的“是英明的政治決策”、“是順應歷史發展規律的明智之舉”。因此改土歸流明清朝廷早想實施,奈何土酋恃險難剿,清雍正開始動手,直至清末才得以實施完成。從以上資料看出,明代慶遠府不但宜山縣官地流失,天河縣也是難免,出現土司割據官地,以至於《明史》感嘆“一旦舉而棄之於蠻,為失策雲”。透過比較,明代當代的記載可以修訂清修《明史》、《嘉慶廣西通志》、《道光慶遠府志》、《道光天河縣誌》關於明代歷史的錯誤之處,故得出以下結論:

★永定、永順土司設定時間應為弘治六年(1493年)五月,而非弘治五年,《明孝宗實錄》從正德元年(1506年)二月開始纂修,正德四年(1509年)四月修成,十幾年前的事件發生時間不會弄錯,比清修《明史》記載時間更可信。所以清《嘉慶廣西通志》記載永順副土司於明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以彭訪為副長官司的時間也是不正確的。

★永定、永順土司是軍、政合一(非純軍事,其所屬兵部並沒有完全貫徹執行,而是由宜山縣而不是軍事部門慶遠衛承審。萬曆年間沈德符感慨地說:“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蠻夷長官司俱為文官,屬吏部文選司除授”,當然它們還具有聽徵作戰的義務,所以軍政合一比較符合史實)的正七品蠻夷長官司,而不是六品衙門。

★明代慶遠府存在3個土司,永安土司被滅後只剩2個(2正,即永定、永順),而非宜州史界說的3個(2正1副)。如果硬把正副分開算,明代慶遠府應有土司8個(3正5副,永安有3副土司),即使永安土司被滅後,也應有4個(永定正副、永順正副)。

★弘治九年(1496年)設置於天河縣地的永安長官司存在時間不長,弘治十五年(1502年),長官韋萬妙叛亂被知府姜綰誅殺,壽命只有6年。萬曆以後史料已不再記載,但不能抹去其歷史,其留下的轄區正好是清代的永順副土司轄區。

★永安長官司,其一正三副長官內耗極大,如同太平天國一樣,很快消亡,最後被永順副土司接管(時間未知,但根據地理位置在府東北天河縣十八里地可推定)。

★明代永順副土司本來與永順正土司轄區連片(明代《慶遠府圖經》記載:“永定司、永順正副司皆在府西大都”),即同在慶遠府西南,接管永安土司後位置轉移到慶遠府東北,避免與永順正土司激烈爭奪,因此壽命可拖延到清末,但也正是永順副土司彭姓長官非本地雄長,據說後來在爭鬥中被原永安司韋氏滅族,提前於永順、永定正土司改流。

★永定副土司僅傳2位,時間卻是三代人,其滅後地盤被永定正土司吞併,與永安長官司一樣,被清修史料抹去了,但它的確是存在過的。

★明代史料記載存在的兩個土司(正含副)是準確的,它們正副土司的轄區、戶口、田地、糧稅都是都是合在一起統計的,與清代兩正一副三土司統計口徑不一樣,因此符合明代史料沒有單列永順副土司的史實及制度。

★明代史料可以論證清代史料正誤性,排除一些野史、物料的謬誤,進一步證明歷史雖然是可以發展,進化的,卻不一定代表原始面貌。如彭舉、彭英父子關係,清修《慶遠府志》記載彭英是彭舉之父(P1161頁),而彭舉於永樂初已任慶遠衛指揮使,《明宣宗實錄》卻載彭英在宣德八年由慶遠衛指揮使升廣西都司都指揮僉事,明萬曆《廣西通志》也載彭英於天順元年再升任廣西都司都指揮使,顯然彭英是世襲永樂年間彭舉的慶遠衛指揮使,後累升廣西都指揮使的,只有子承父業的邏輯,這點從確定的彭英、彭舉官曆,可以論證,彭舉(明初隨徐達徵廣西並立功)是彭英的父親,所以清修《慶遠府志》記載是錯誤的,民國彭氏子孫所立《明故先祖敕封驃騎將軍都督指揮彭諱英公之墓》的班輩是正確的。

★明代永定土司與永順土司(均含正副)相比,前者不論轄區、田地、戶口數量均大於後者,實力更強(吞併了永定副長官司),敢與官府爭鬥,當然付出的代價也更大(見★條)。明清永定土司與永順土司田地數量變化不算大(清代割出部分地區)。

★明廷對土司是輕徭賦稅甚至免稅,主要採取的是貢賦政策,政治象徵性的(臣服)。慶遠府兩大土司200多頃田地,奈米不過1000石而已,關鍵還是3/5年一貢,而且朝廷也會按貨值回賞的。所以土司的叛亂大多數是土司之間、親戚之間的利益爭奪,違法亂紀有關,成為四處殺人搶劫的土匪,跟農民起義風馬牛不相及,民國劉錫蕃著《嶺表紀蠻》:“土司與土司,亦時自相攻擊,在過去之歷史中,凡屬徵蠻之役,十之九為土司互鬥而起”。反而是土司或土司聯合官府壓榨土民,才有可能引發“官逼民反”,但由於缺乏教化,殘害百姓的行徑也是令人不齒,所以很難成功。真正屬於“農民起義”的,明代廣西史料很少這種情況。張益桂、徐碩如著《明代廣西農民起義史稿》說:“因此在整個明朝的二百七十多年中,土官統治下的地區,雖然也有一些分散的反抗鬥爭和農民外逃的現象,但並沒有發生規模較大的農民起義”,這點在數十年前作者不懂辯證分析農民起義的含義常常胡亂冠名,需要讀者客觀判斷。

★土司擁有強大兵力,土官意志就是王法,而且違法亂紀(見★條)不怕官府懲罰。明鄺露撰《赤雅》記載:“土司法極嚴肅,鞭撻殺戮,其人死無二心”。明徐霞客也記載:“諸夷種之苦於土司糜爛,真是痛心疾首,第為勢所壓,生死唯命耳”。明萬曆年,岳飛後代慶遠知府嶽和聲《後驂鸞錄》記載了與犯罪六年而逃避處罰的永定土司長官韋蔭發的鬥爭經過。土司長官進城是帶著部隊的,韋蔭發的父親韋啟邦因殺人被前任知府秦檉設計擒殺(精彩故事在《粵西叢載 秦檉傳》),所以他的防備心很重,窩在土司裡始終不露面,審判他風險很大,最後嶽和聲巧妙的處理了“永定長官司刖其瑤人兩耳為江司理以謀反具申行剿旅拒案”,結果杖責韋蔭發數十板,罰米,短期拘押。這個刑罰已然算是薄懲的,是明廷對待土司“寬嚴相濟,剿撫兼施”策略的體現。

★土司頭目非常富有,用“富可敵國”形容都不為過。《後驂鸞錄》載:“萌發以長子率土兵五十餘人謁賀,其子首飾金抺額,身披繡甲,從兵皆手長矛,衣墨竹甲”——永定土司長官韋蔭發派長子韋世興進城拜見知府嶽和聲,帶著50多人衛隊,一身富貴土豪裝扮,派頭十足。《後驂鸞錄》載:“(韋蔭發)襲替三十餘年,廣轄一百八十四村,復益以清潭南鄉二里,置莊十所,莊各一妾,妾各一子,雄長於郡南十五里”。妻妾成群,完全是個土皇帝。

★明代《萬曆廣西通志》記載永順正長官鄧文茂子為鄧纓,孫為鄧毓,而鄧毓收鄧秀為養子,最後鄧秀襲為土司。清代《嘉慶廣西通志》記載鄧文茂子為鄧經,孫為鄧秀,襲為土司。姑不論血緣,鄧秀輩份差一輩,鄧文茂接任子孫名字也不同。期刊2010年第4期《廣西地方誌》撰文說:“知府林廷杓謊報鄧經(因其犯罪)病故,改名鄧秀冒充本人之子自襲。(鄧)纓與兄鄧經爭襲,曲說鄧秀乃鄧經養子,自己才是鄧經之子。兩院要慶遠府查辦。林廷杓派推官肖春玉處理,將鄧纓安插在北牙,讓他管龍門土舍”,抹去了鄧文茂孫鄧毓一代,孰是孰非?存疑待考。

★慶遠府土司地區因為不設學校,土民缺乏文化,利於土司漁民。明《嘉靖廣西通志》載:“那地、南丹、忻城、永定、永順正副土司,例不建學,文武生童附入府學”,這與明廷“詔土司皆立儒學”(《明史》)、“用夏變夷,宜有學校”(王守仁《王文成公全書》)的教化演變政策相左,雖可能辦有社學(民間學校),也掩蓋不了土司愚民思想。

★由於古代地名發生變化,土司間的地盤爭奪,要想完全把明代永定、永順土司的統治區幅員邊界找出來,是非常困難的。加上地圖測繪起於16世紀,即使明代(14—15世紀)土司史料記載有資料,留存有地圖,也僅是大概示意而已,民國《宜山縣誌》提供的土司地圖很難說是精確的。

★明代永定、永順正副土司最先均由宜山縣承審,永順副土司搬到天河縣改天河承審,這與南丹、東蘭、那地三州由慶遠衛承審制度相對應(《明宣宗實錄》)。所謂承審,就是承接審理民刑訴訟案件,類似於土司只有民刑初審權,流官府縣衛才是終審者,可想土司雖有行政管制權,但判殺司民等重大案件,都是違法的,事實上,土司枉法卻常常發生,這是“寬嚴相濟,剿撫兼施”的政策帶來的後果,所以明清朝廷唯一想到的,就是改土歸流。可是,改土政策,一直到清末才能實施完畢,可見土司的頑固與難治。只能說,土司制度是與封建社會相適應的一種特殊的社會制度。

結局:雍正七年(1729年),改土歸流,析忻城土縣功德、窖灰2裡、永定土司清潭、南鄉2裡置理苗分縣(民國元年裁),永定開始改流削弱。乾隆六年(1741年)析永順土司白土等二十四村入宜山縣置白土巡檢司(光緒三十年裁),也是弱化其實力,為以後順利改流打下基礎。道光五年(1825年)廢永順副長官司(其實與被滅族有關)。宣統二年(1910年),從法律上廢除永定長官司、永順長官司,迴歸宜山縣官地。

詳論明代慶遠府土司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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