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國後期,洪仁玕出任軍師之後,撰寫了《論兵要四則》,專門就太平軍擇將標準及其為將必備的四項基本軍事素養作了精闢的論述。《論兵要四則》為《幹王洪寶制》的重要內容,並作為《資政新篇》的附論置於篇末,經天王批准,頒行天下。它毫無宗教色彩,是太平軍將士必讀的兵書,集中地反映了洪仁玕和太平天國的治軍原則和軍制思想。
一、為將有為將之學問
首先,
“為將有為將之學問”
,即將帥必須掌握基本軍事理論知識,洪仁玕引用《孫子兵法·計篇》
“兵者詭道也”
這句名言,要求為將者必須學習兵法,懂得
“兵不厭詐”
的道理。他認為:
“雨晴風霧,皆為兵具;山原林坎,亦是武經。喜怒哀樂,為用兵之策;智仁勇義,乃勝敵之謨”。
身為將帥,必須善於利用天時、地利等客觀條件,注意把握戰士思想情緒變化,激發他們的鬥志。只有充分掌握這些主客觀條件及其可能發生的變化,“因利而制權”,造成有利的作戰態勢,並善於運用各種手段隱蔽自己的企圖,迷惑引誘敵人給對方造成錯覺,聲東擊西,才能達到攻其無備、出其不意地打擊敵人,戰而勝之的目的。所以,他說:
“兵者詭道也,蓋慎於平素而詭在一時,此也孔明之學問,能百戰百勝也。”
太平天國把中國古代兵法《孫子》、《吳子》和《司馬法》(有所刪節)彙編成《武略書》供將帥研究學習,就是為了使他們
“以廣見聞,以增謀略”
,增長軍事知識,提高軍事理論素質。
二、為將有為將之道德
洪仁玕一貫主張擇將不只看才,還要看德,須德才兼備。他說,
“若夫武士類皆絀於德而優於才,顧才亦不可誤用也,德亦不可不講也。”
在他看來,武士之才在強、在練,有德則強者和、練者精。洪仁玕所說為將之道德非一般倫理學中所講的道德,而是有關軍事指揮才能、修養和鬥志等。他在繼承我國古代優秀軍事遺產關於為將之德的理論基礎上,提出了
“智、仁、勇、義”
四項道德標準。
所謂“智”
,即智謀、指揮才能,為將者必須能在瞬息萬變的鬥爭形勢中隨機應變,相應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部署。因此錄用武士幹才,必須看他是否
“諳兵政、識軍機”
,通謀略。
所謂“仁”
,即指愛護士卒。太平天國基於
“四海之內皆兄弟”
的觀念,一貫堅持官長必須愛護士兵的原則。楊秀清制訂的《行軍總要》,專門定了
“凡為佐將者當知愛惜兵士”
的條款。洪仁玕強調,
“兵不在多而在得力”
。但要使軍隊得力而肯聽令者,
“在主將有以服之耳”
。
身為主將,
“必平日有恩於人,如士卒死吳起之憐病,眾人遮餘闕以身先”
,象孔明那樣賞罰分明,以致
“馬謖雖死而不怨,李巖見黜而無詞”
。他認為只有師法吳起、孔明,關心愛護士卒,並與之同甘共苦,嚴明賞罰,才能大得軍心,人人感恩戴德,義無反顧樂為聽令,兵不多卻堅強有力,無堅不推。
至於“勇”
,是指為將者應當勇敢果斷。
至於“義”
,作為將帥必備的一項道德規範,要求所率軍隊成為紀律嚴明、愛護人民、保護群眾利益的仁義之師。唯其如此,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援。
太平軍建立之時,洪秀全就制訂了包括
“秋毫莫犯”
條款的五大紀律,在《醒世文》中指示,將帥必須
“嚴束兵士排隊伍,賞罰分明莫徇情”
。
“為兵最要遵將令,莫犯秋毫水樣清”
。太平天國制訂的各種軍紀律令,都詳細規定了愛護人民、保護群眾利益的內容。所以,《行軍總要》序稱:
“從來行軍之善無他,亦曰好整以暇而已而”
。只有認真整肅軍紀、嚴明紀律、訓練有素,才能
“萬戰萬勝而無敵於天下”
。洪仁把
“智、仁、勇、義”
這四項當作為將之道德,並以此作為擇將的重要條件,從軍制學上講,就有了更深的意義。
三、為將有為將之法律
洪仁玕一直把三國時期著名政治家、軍事家諸葛亮當作自己學習的楷模。他在《論兵要四則》中,不僅號召將帥以孔明為榜樣,學習他為將的學問和道德,而且要效法他以法治軍。
他說,孔明之所以見稱古今,惟
“器使群材,賞罰嚴明”
八字而已。他認為只有任人唯賢,量材錄用,根據每人不同的才能、功績,正確合理安排使用,授予不同職務,有功則升獎,有過則降罰,才能調動全軍上下的主觀能動積極性。他尖銳地指出,
“器使則人無亂法,嚴明則人皆服法。”
只有如此,才能激勵全軍奮勇爭先,
“效命取勝”
。
他在《資政新篇》中引用歷史事實加以論證
“用人不當,適足以壞法;設法不當,適足以害人,可不慎截!”
他還說,朝廷封官設將,乃以護國衛民、除奸保良為宗旨。如果結盟聯黨,下有自固之術,私有倚恃之端,外為假公濟私,內藏弱本強末之弊,
“為兵者行此而為將之軍法難行”
。他還強調法令之行,應
“先禁為官者,漸次嚴禁在下”
。身為將帥,不以身作則,遵紀守法,就不能號令全軍。
以法治軍,嚴法紀,是太平天國軍制思想的重要內容。洪仁玕突出
“為將有為將之法律”
,是同太平天國後期政局混亂,
“不嚴法章”
分不開的。當時,一些高階將領首先考慮的不是如何為革命多做貢獻,而是
“動以升遷為榮”
,甚至
“一歲九遷而猶緩,一月三遷而猶未足”
。有的目無軍紀國法,私刻印信,私給官憑,擅自封官。英王陳玉成也痛感這種局面發展的危害。致書洪仁玕
“請定章程,以救時弊”
。
洪仁玕認為,英王
“所議賞罰之法,致為森嚴,本軍師嘉其忠款”
。他在《立法制喧諭》中,更把建立法制提到立國的高度來認識。他說,
“國家以法制為先,此千秋不易之大經”
。可見,洪仁玕關於為將應有為將之法律的論述,乃是切中時弊之言,是太平天國革命經驗教訓的總結。
太平天國頌布了許多法律條款,重視軍事法制,這不但在中國農民戰爭史上是僅見的,而且和歷朝在軍事法制建設方面的努力相比也絲毫不遜色。這同包括洪仁玕在內的領導人強調以法治軍、嚴明法紀的思想顯然是分不開的。
四、為將要知蓄銳之方
洪仁玕明確提出
“兵者勢也,因其勢而導之,則一往莫遏”
的觀點。一方面,他從中國歷史的角度,列舉孔明多用激將之言造成銳不可擋的勢氣,岳飛身先士卒,激以仁義而成精銳之師,關、張、趙雲以威聲素著而震天下的事例,論述了蓄銳之方的重要。另一方面,又從太平天國自身的經驗教訓中總結出
“蓄萬心如一心”
的蓄銳之方的關鍵所在。
他說,天朝初以天父真道,蓄萬心如一心,故眾弟只知有天父兄,不怕有妖魔鬼。東王、西王、南王、翼王及羅大綱等都能屢戰屢勝,先聲奪人,使敵人聞風而竄。可是,天京事變之後,全知全能上帝的默佑在無情的事實面前被戳穿,人們對上帝教的信仰發生了動搖,以致
“人心冷淡,銳氣減半。”
他感嘆地說道:
“推之古昔,兵之得勝於進退驕誘者,無非由蓄威而得也”
。
他針對當時革命隊伍內部軍心渙散、上下不和、擁兵自重、各守疆土、互爭雄長、不服從統一指揮的嚴重問題,尖銳提出
“師克在和”
的治軍原則。認為,如果革命隊伍內部
“不和則人心不一,不一則渙,何蓄銳之有?”
並用千古流傳的
“廉藺相和,而秦有十五年不敢出函谷關”
的典故來說明
“師克在和”
的重要性。他希望天朝將士以革命大局為重,加強革命隊伍內部團結,特別是各高階將領之間的團結一致,克服
“事權不一”
的分散主義不良傾向,建立起一個集中統一、堅強有力、
“臂指自如”
的領導指揮系統。
五、結語:
洪仁玕的《論兵要四則》,是他努力學習鑽研我國古代兵法和繼承我國優秀軍事思想遺產,並結合太平天國革命鬥爭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同時,也是他從建軍立制,以法治軍的角度認真總結天朝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的一種努力,以期達到其力挽後期軍政危局的目的。儘管他談的僅僅是為將的四條基本原則和擇將的標準,但卻概括了太平天國許多治軍原則和軍制思想,直到今天,其中不少內容仍有借鑑的意義。
主要參考資料:
《論兵要四則》
《欽定士階條例》
《太平天國》
《頒行詔書》
《太平天國文書彙編 佈告》,中華書局197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