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綜合保稅區
和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管理有哪些?
1。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關稅配額、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法規、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2。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其收發貨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按照海關規定填寫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並辦理相關手續。
3。綜合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及其外包裝、集裝箱,應當由海關依法實施檢疫。
4。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交通運輸工具,由海關按照進出境交通運輸工具有關規定實施檢疫
二、
綜合保稅區
內貨物的管理是什麼模式?
1。綜合保稅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轉。區內企業轉讓、轉移貨物的,雙方企業應當及時向海關報送轉讓、轉移貨物的品名、數量、金額等電子資料資訊。
2。區內企業可以利用監管期限內的免稅裝置接受區外企業委託開展加工業務。
3。區內企業開展委託加工業務,應當設立專用的委託加工電子賬冊。委託加工用料件需使用保稅料件的,區內企業應當向海關報備。
4。委託加工產生的固體廢物,出區時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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