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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時期女性再婚問題的研究

秦漢時期女性再婚問題的研究

秦漢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的特殊時期,在此時期當中,中國古代歷史中的諸多領域都奠定了一定的基調,其中也包括婚姻制度。

秦漢時期並沒有像中國封建社會後期那樣,對於女性的剝削和束縛是十分嚴格的,在秦漢時期,女性再婚幾乎不存在著任何社會歧視的。對於秦漢時期女性再婚的細節究竟是什麼?對於寡婦的再婚又有著如何的要求呢?

一、秦漢時期的婚姻不會受到太多道德上的約束

1、秦漢時期的婚姻問題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反映當時的女性地位

秦漢時期是中國歷史上有名的帝國時期,在此帝國時期當中,很多一系列的制度領域都奠定了一定的基調。

其中值得探討的就是秦漢時期的婚姻制度,尤其是在女性再婚這個領域上。秦漢時期與後來的封建時期,也就是所謂的明清時期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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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時期所奉行的婚姻制度,雖然也帶有明顯的父系社會的特點,但是與後來明清時期相比較來說,對於女子的剝削和束縛是沒有那麼嚴重的。婚姻通常都是一個國家統治者的大事情,因為婚姻會關係到家庭的成立,而家庭又是社會當中的基本組織單位。

所以歷朝歷代的統治者對於婚姻制度的設立,以及對於婚姻制度的標準的採納,都是有著極其嚴格的規定的。在這嚴格的規定當中,也可以窺探出當時社會中人民的普遍觀念,行為準則,以及對於男性和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看待問題。

秦漢時期的婚姻,是有個鮮明的特點,就是離婚後女子的婚姻關係是比較自由的。這一點可以用女子再婚的現象來說明,在秦漢時期是有非常多的女子再婚,其中就包括皇家的公主,有名的漢武帝的姐姐就是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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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皇室的公主是天下女子的表率,既然皇室的公主都可以做出如此舉動,那麼可想而知,下層的百姓也是遵循著這樣的行為方式,並且在一定的價值觀念上是認可這樣的行為方式的。

“夫死,妻更嫁,妻死,父更娶,以有知言之,宜大忿怒。今夫妻死者,寂寞無聲,更嫁娶者,平忽無禍,無知之言也。”。

從這段史料中也可以看出,如果一方死亡,那麼其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是屬於自然截止的,也不必去承擔原配偶家中的責任和義務,並不會受到原來配偶家中的阻攔和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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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以後世的明清時期是很不同的,因為明清時期要求在丈夫死後,女子是不容許再嫁的,即使有在家的情況,但是社會對這一類現象都是包容度極低的。所以在明清時期會有很多貞潔牌坊,就是針對這一類丈夫死了,但是不能再嫁的女子。

但是女子的婚姻自由,在離婚後是可以得到保障的,至少在秦漢時期來說是如此的。 “有(又)曰:夫生而自嫁,罪誰與夫死而自家罪重?廷尉 等曰:夫生而自嫁,及取(娶)者,皆黥為城旦舂。夫死而妻自嫁、取(娶)者毋罪”。

在漢朝的法律中也有相關的規定,女子在離婚後再嫁,是並不違反當時的法律規定的,官府也並不會因為這一行為而對女性本身定任何的罪。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秦漢時期對於女子再婚的自由,以及可選擇的範圍還是比較寬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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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子在選擇結束婚姻關係的權利上,還是不如男子的

當時在嫁的女子,的確是可以得到當時社會的寬容,並且當時的社會也是認可這一方式的,但是前提是該女子是能夠去結束婚姻關係的。這一般來說是很難的,因為秦漢時期雖然對於一系列的法律有對於女子寬容的部分。

但從本質上來說,依舊脫胎於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依舊脫胎於父權社會。所以在整個的法律體系以及整個的社會環境過程中,多多少少都會偏向於父權的。

最明顯的一點就是女子選擇婚姻關係上其實是並不自由的,在結婚的時候,是聽從所謂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是在最後選擇離婚的時候,也是不能夠任憑自己的選擇的,大部分漢朝的女子再嫁,多半都是寡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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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說明了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寡婦是因為丈夫死了才是寡婦。說明在丈夫活著的時候,如果妻子對於婚姻關係不滿意,或者對於婚姻生活不滿意,是很少能提出直接離婚這樣的反抗訴求的。還是體現了秦漢時期封建社會中父系社會的重要特點。

對於婚姻關係的選擇的確男子的主動權要勝於女子的主動權。因為自古以來就有七處,

“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去,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盜竊,為其反義也”

所謂的七出可以發現一個很明顯的特點,就是大部分的條例都是針對女子本身的,並且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男性的權益而設立的。憑藉著這一點,在婚姻關係上就將女性束縛了。只是說在某一段時期,由於這一階法律的寬鬆,可能束縛的程度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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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如果不滿意婚姻關係的話,是可以根據七出去提出結束婚姻關係的,但是反過來來說,女子想要結束婚姻關係,似乎並沒有一些直接的理論依據。所以就導致了部分女子不滿婚姻關係程是無法結束婚姻關係。

除非遇到一些特殊的狀況,比如說男方家暴女性或者是男方自動死亡等等。這些條例都是屬於一種極端的條件,但是反過來,男方提出結束婚姻關係的理由,並不是某一些極端條件,足以看出在一系列法律的設定中,還是體現了父系社會的特點。

並不能因為秦漢時期法律在某一些執行方面比較寬鬆,或者是當時社會的寬容度暫且降低而去忽略掉重男輕女的本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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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麼秦漢時期女子再嫁的現象比較頻繁?

1、在重男輕女的封建社會女子的經濟能力是受到較大限制的

其實就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女性既然在選擇了離婚,為什麼要選擇再嫁?這樣的一個問題除了女方本身有一定的婚姻的精神訴求以外,放大的原因應該就是女性在當時的社會,是並不具備充沛的經濟能力的。

因為古代社會對於女子的要求是十分嚴格的,要求女子在結婚之前是不能夠出門的,必須要呆在所謂的閨閣當中。如果當時的女性不能夠充分地接觸社會,怎麼能夠與當時的社會產生一定的聯絡,更何況是經濟上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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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女子在結婚之後,也是並不具備一定的經濟能力的。因為結婚之後,古人對於女性的要求就是要待在家裡面,相夫教子,處理好家事,古人認為這才是優秀女性的標準。另外,古人還認為女性不應該在外拋頭露臉,認為拋頭露臉的行為是有損夫家的尊嚴。

可以看出,女子不僅在結婚前被束縛,在結婚後同樣被束縛,如此束縛之下的女性,怎麼能夠要求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呢?

再者,當時的社會是並不承認女性在經濟上的地位的。因為當時是屬於封建社會經濟的模式,其實還是小農經濟,在小農經濟的模式下,男耕女織就成為了慣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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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女子想要擁有獨特的經濟地位,根本就不可能。所以女性不管是在結婚前,還是在結婚後,是沒有屬於自己的手收入來源的。只能夠透過婚姻的形式再嫁,才能夠獲取一定的經濟來源。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在秦漢時期,女子的再嫁是比較頻繁的。

2、社會風氣較為寬容也會促進女子的再嫁

秦漢時期並沒有像後世的封建王朝那樣受到很大的道德約束,在秦漢時期,儒家思想雖然在漢武帝之後佔據一定的主導地位,但是在當時並沒有形成很嚴格的道德風氣,所以對於女子再嫁的問題是,並沒有很多道德指責和道德批判的。

比如當時的孝景王皇后在與漢景帝成婚前與金王孫生有一個女兒,但是這位皇后卻依舊能夠成為皇后。可見當時的風氣的確是非常開放,皇后都可以是再嫁,又何況於一些尋常的百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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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後期隨著儒家思想的統治力度加大,

在東漢時期,女子再嫁的行為減少了很多,並且東漢時期又出現了列女傳等一系列規範女子所謂的行為,和所謂的貞潔觀念

所以秦漢時期的女子再嫁行為其實是在西漢時期是比較多的,東漢時期是比較少的。總的來說,就和東漢時期的儒家思想加強力度有關。

三、總結

中國古代的女子問題都是家庭倫理以及中國婚姻制度構成的重要問題,所以在探討女性相關的問題時,是十分必要的。從探討女性問題本身,可以發現很多社會中原有的弊端。對於整個社會的促進發展,也是有很大的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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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秦漢史》

《史記》

《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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