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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的個人投資產品 , 真的不算非法集資?

海航的個人投資產品 , 真的不算非法集資?

這幾天

海航集團個人投資產品債權的救助方案出爐

引發熱議

小編透過網上公開資訊也仔細研讀了這個方案

發現這個方案重點在於

救助

並沒有涉及海航的個人投資產品到底是不是涉嫌非法集資

小編對此諮詢了專業人士

在我國法律上

非法集資

其實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

在我國刑法中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

實踐中

企業透過民間或網際網路進行融資除可能觸犯前述罪名外

可能還會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

非法經營罪等

小編仔細研究了一下

認為海航所發行的個人投資產品很可能已經構成非法集資

一、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小編查了下刑法

問了幾個律師朋友

刑法

第176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還有些司法解釋更加專業地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大意就是

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或借用合法經營吸收資金的

向社會公開宣傳

承諾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

面向社會不特定物件

以上四點同時滿足

就是咱老百姓理解的非法集資了

海航發的理財產品形式多樣

除了海航的三個線上平臺

聚寶匯

前海航交所和大集金服

還透過線下的方式向員工和親屬發行了一大堆的產品

產品種類五花八門

看著也都不像是正規產品

小編也瞭解了近年來的網際網路理財產品整治情況及媒體報道

這些網際網路平臺一般都沒有金融牌照

線下的更不用說了

完全符合上面小編朋友說的構成犯罪的條件

據瞭解

海航線上發行的理財產品一般由各企業設計好產品後先在地方金交所備案稽核

然後透過聚寶匯

前海航交所或大集金服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

釋出

承諾還本付息

融資專案等很多可能也不真實存在

存在虛構的嫌疑

此外

小編也瞭解了近年來的網際網路理財產品整治情況及媒體報道

這些網際網路平臺一般都沒有金融牌照

線下的更不用說了

完全符合構成犯罪的條件

要是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基本沒有爭議

二、屬不屬於集資詐騙?

小編的朋友說

集資詐騙是在

刑法

第192條規定的

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屬於刑法中的金融詐騙罪

還有個

網際網路金融犯罪紀要

規定了

非法佔有目的

的表現形式

包括

對資金使用的決策極度不負責任

肆意揮霍造成資金缺口較大

等行為可以視作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上文提到

海航發的理財產品

既沒有牌照

還存在虛構投資專案

而且海航集團早已陷入債務危機

嚴重資不抵債

前些年海外瘋狂買買買

肯定存在大量

對資金使用的決策極度不負責任造成資金缺口較大

情況

這麼看

也不排除涉嫌構成集資詐騙

三、 認成非法集資真的好嗎?

這幾年網際網路理財平臺暴雷的比比皆是

比如E租寶

團貸網

芝麻金融

規模都數百億

警方也基本都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調查的

老百姓氣可能出了

但是錢能不能拿回來只能看警方能追回多少贓款

警方一旦立案

刑事程式啟動

程式複雜

規矩嚴格

何時結案遙遙無期

更難受的是

一般這個時候企業因為涉刑很難運營

未來就是死路一條

不可能有增量資源

無非是大鍋飯

大家一起分

可做飯的人沒了

法院的朋友還說

像這些非法集資產品

按法律的規定和做法

一旦啟動刑事立案程式

民事程式就要停止

而怎麼兌付

那是民事程式核心要解決的

刑事程式沒整完

民事程式開始不了

警方

法院等司法系統也是苦不堪言

刑事案件不能草草結案

老百姓天天來問

可是關鍵不是定罪

而是贓款追繳

贓物處置

分錢的事

永遠都是最難的

團貸網從立案到現在已經3年多了

老百姓早已疲憊不堪

最後能拿回來10%本金嗎

不少人都已經絕望

只能默默的等下去

接受現實

這麼看

海航的救助方案倒是特別實在

先關注投資人的利益

實實在在的解決兌付的問題

而不是透過申請認定非法集資

簡單啟動刑事程式

把包袱甩給別人

讓投資人出口氣然後就只能等著

所以說

投資有風險

入市需謹慎

正應了郭主席那句話

收益率超過6%的就要打問號

超過8%的就很危險

10%以上就要準備損失全部本金

小編在此奉勸各位

買正規理財

多多關注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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