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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記錄雖屬“小事”但關係加班利益歸屬

考勤記錄雖屬“小事”但關係加班利益歸屬

根據勞動法第4條和勞動合同法第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執行內部規章制度,是其法定義務和法定責任。考勤制度,是用人單位規範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的必備性、基礎性的勞動用工管理制度檔案。考勤記錄、請假單、加班審批單等,是落實執行考勤制度的勞動用工管理行為材料,應當受到考勤管理制度的規範和約束。現實中,考勤制度與考勤行為材料“兩張皮”的現象,在一些勞動用工管理不規範、不嚴格的企業中比較常見。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細究起來,用人單位就可能陷入“說不清”的困境。

勞動者的加班舉證責任,可以有條件地轉移給用人單位。2021年1月1日起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這一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保持一致。該規則提醒:勞動者對於加班事實材料和加班工資報酬,應及時收集和及時主張加班勞動報酬權利;另一方面,用人單位應認真執行考勤制度,全面履行工資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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