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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假記者敲詐勒索案,判了!

近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

山西朔州“12·22”假記者敲詐勒索案

進行宣判,被告人師某犯敲詐勒索罪、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

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一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2年以來,師某在北京註冊了“北京華夏恆安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香港註冊了“華夏法學研究中心”,以這兩家公司為依託,搭建了“法制與監察”“法制與反腐”“法制觀天下”“法制與監察雜誌社”“華夏恆安傳媒網”等多家帶有“法制”“監察”“反腐”等字眼的網站,並陸續在幾家有較大影響的自媒體客戶端註冊多個社交媒體賬號,成立“法制與監察雜誌社”。師某自任“法制與監察雜誌社”社長,對外自稱《法制與監察》雜誌是華夏法學研究中心主管主辦、中央政法委宣教中心協辦的中國法學類期刊。

此後,師某夥同團伙成員持有偽造的新聞工作證,利用新聞工作者身份,以徵訂報刊為由,在全國各地網羅、蒐集有關企事業單位的負面資訊,以上網報道負面新聞為要挾,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和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先後作案70多起,涉及19個省份的上百家單位企業,非法獲利220餘萬元。

2021年1月,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宣佈將其列為2021年全國“掃黃打非”十大案件,並與相關部門一起將其列為掛牌督辦案件。

法院審理認為,以師某為首的犯罪組織結構較穩定、層級較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該犯罪組織為謀取不法利益,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數罪併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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