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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有多少被誅九族的案例?說出來你可能不信,有據可查就一個

看古裝劇,尤其是皇帝劇、宮鬥劇,經常都會看到皇帝下令誅臣子九族,很多觀眾對此就有這麼一個疑問:

誅九族說的是哪九族?

今天,我們就來簡單說說有關“誅九族”的二三事!

“誅九族”不是“株連九族”

很多人在歷史書,或影視劇,或其他渠道聽過這樣兩句話:“輕則罰金挨板子,重則殺頭誅九族”和“一人犯法株連九族”,有很多人可能認為“誅九族”和“株連九族”是一個意思。

這真的是一個意思嗎?當然不是。“誅九族”和“株連九族”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意思,雖然誅和“株連”的賓語同是“九族”,但“誅”和“株”的字義卻是完全不同的。

“誅”本義是譴責、責備,後引申出討伐、治罪、殺戮等義。

“株”本義是露出地面的樹根和靠近根部的部分,樹樁,後引申出棵(樹木的量詞)、牽連等義。

“誅九族”的“誅”是滅掉的意思,而“株連九族”的“株連”卻是一人有罪,牽連多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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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地說,“誅九族”就是將九族全部誅殺,必死無疑。

而“株連九族”卻是有人會被殺,也有人不會被殺。

株連九族時,一般情況下,只有主犯,及十六歲以上的父、子、孫會被處以死刑(明清時期,擴大到十六歲以上的父、子、孫、兄弟及伯叔),其他家屬均不處死,或流放或為奴。

“族誅”的歷史

在中國歷史上,夏朝就有一人犯罪,牽連全家的懲罰。

據《尚書》記載,夏啟在出徵前,曾訓令威脅部下,要求他們在戰爭中一定要聽從上級的命令,否則就會“罪人以族”,就是將犯者連同其子一起處死。

到了商周時期,開始有了類似於“族誅”的刑罰,稱“劓殄”。

《尚書》載:

“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奸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

商周時期,凡是不正不善者,違命不敬者,以及奸詐和內外作亂者,皆處以劓殄之刑,即將罪犯及罪犯的家人全部處死。

當然,商周時期的“劓殄”沒有“族誅”牽連那麼廣,劓殄只針對罪犯和罪犯的父母、兄弟、子女和妻子。而“族誅”卻牽連甚廣,輕則一族,重則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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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誅”真正形成法律的是在春秋時期的秦國。

《史記•秦本紀》載:

“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

秦文公二十年(前746年),秦國實施夷三族,也就是誅三族的刑罰。

明末清初史學家張岱在《夜航船》中也記載:

“秦文公始族誅。”

當然,除秦國將“夷三族”正式列入律法之中,春秋其他諸侯國也不乏族誅之刑,如晉靈公時期,趙氏被滅族。

至於秦國的“夷三族”到底誅哪三族,尚未有定論,目前有三種不同說法:

一、父、子、孫。《周禮•春官•小宗伯》載:“掌三族之別,以辨親疏。“東漢經學家鄭玄注:”三族,謂父、子、孫。”

二、父族、母族、妻族。《大戴禮記·保傅》載:”三族輔之。”太學博士盧辯注:“三族,父族、母族、妻族。“

三、父母、兄弟、妻子。《史記·秦本紀》:“法初有三族之罪。”南朝史學家裴駰集解引張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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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期,秦國的“族誅”開始走向制度化。

秦孝公時期,作為法家代表人物的商鞅在秦國實施變法,由於商鞅崇尚“以刑去刑”的重刑主義立場,所以在變法時,他將株連制度法典化。

《前漢書》載:

“秦用商鞅,造參夷之誅。”

商鞅將族誅法典化,最後他也死於族誅。

秦孝公駕崩後,即位的秦惠文王為安撫國內的貴族勢力,以謀反罪下令逮捕商鞅,最後商鞅被處以車裂之刑,而他的全家遭到族滅,可謂是作繭自縛。

商鞅變法後,秦國的族誅之刑的牽連範圍逐步擴大,從誅三族,到四族,甚至是七族。據史書記載,刺殺秦始皇未遂的荊軻,其七族皆被誅滅,以至於後世鮮有荊姓之人,

至於此時的七族到底是哪七族,同樣未有定論。

何謂七族?

一種解釋是:“上至曾祖,下至曾孫。”另一種解釋是:“父之姓,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母之族,從子及妻父母,凡七族也。”

當然無論是哪種解釋,一旦被判誅七族,犯人身邊所有親人將被誅殺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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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滅六國,一統天下後,秦朝的族株制度已經走入正軌,形成系統化。

秦朝建立後,根據罪行的輕重,涉及“族株”的罪行大致分為“夷三族”和“族滅”。

“夷三族”大多用於謀反這樣的重罪,曾經權傾朝野的丞相李斯就被秦二世夷三族;

“族滅”相對謀反而言罪行較輕,一般是有損於君主威嚴或是秦朝利益的罪行,秦始皇下令焚書坑儒時曾謂“以古非今者族”,因為罪行要稍輕於謀反,所以“族滅”的範圍相對“夷三族”要小,就是犯人的妻子和子女。

秦滅亡後,取而代之的西漢雖吸取秦亡的教訓,取消了一系列嚴酷的秦律,並採取了一系列減輕刑罰的措施,但作為震懾謀反者的律法——“族誅”,西漢卻沒有廢除。

據《漢書》記載,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法網疏漏,但仍保留“夷三族”的刑罰,且要比秦朝的夷三族更殘酷。

其令曰:

“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

意思是被判“夷三族”的,會同時被處以肉刑、恥辱刑、死刑等五刑。

具體而言,罪犯額頭先被刻字染墨,割掉鼻子,斬掉左右腳趾,然後杖斃,懸頭示眾,並將身體當眾剁成肉醬,期間如果罪犯敢辱罵,還會被割掉舌頭。

其之殘酷,比秦朝有過之而無不及。

漢高祖時期,西漢開國功臣彭越、韓信等均受族誅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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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高祖之後,呂后曾一度廢除“夷三族”之刑。

漢文帝也曾重申廢除族誅刑罰,但後來因為一件事,漢文帝又重新恢復了族誅刑罰。

文帝十五年(前165年),一位叫新垣平的騙子得知文帝篤信鬼之事,便投其所好,假扮方士,謊稱自己會“望氣”。

初到長安,他就欺騙文帝說長安東北有五彩神氣,促使文帝下令在其地建五帝廟。新垣平在文帝面前裝神弄鬼,還屢屢得逞,更是因此官至上大夫。

然而,假的永遠真不了,總有一天會被揭穿,文帝十四年(前163年),裝神弄鬼的新垣平被丞相張蒼和廷尉張釋之告發。

漢文帝大怒,於是下詔恢復族誅之刑,並下令將新垣平“夷三族”,之後景帝時期的晁錯、武帝時期的李陵皆以族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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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時期,“夷三族”之刑仍然被繼續使用,但相對於秦漢時期卻略微有些不是那麼殘酷。

此時,已嫁婦女不再緣坐父母之罪,也就是說此時已嫁婦女不在“夷三族”之列。為什麼曹魏時期會突然把已嫁婦女排除在“夷三族”之外呢?這還得“感謝”司馬懿的兒子司馬師。

魏正元二年(255年),曹魏鎮東大將軍毌丘儉及揚州刺史文欽因司馬師擅行廢立而舉兵反叛,後兵敗被殺。

舉兵反叛者屬於謀反,依照魏律,這是絕對會被判“夷三族”的,因此毌丘儉三族都是要被送上斷頭臺,因此毌丘儉的兒媳荀氏也在株殺之內。

荀氏是潁川荀氏出身,她的族兄荀顗、族父荀虞都與司馬師有姻親關係,且屬於政治聯盟。

荀顗、荀虞為了救荀氏,求到了司馬師那裡,司馬師也不想因為這件事得罪潁川荀氏這個同盟,所以就要求魏帝曹髦下詔,允許荀氏與毌丘儉的兒子毌丘甸離婚,這樣就能免遭處死。

但是,荀氏的女兒毌丘芝作為毌丘儉的孫女按理是絕對逃不過一死的,然而又有哪個母親會眼睜睜看著女兒被處死呢?

為救毌丘芝,司馬師和潁川荀氏也想盡辦法,最終在他們的安排下,魏律被更改,已嫁婦女只緣坐夫家之罪,而不再緣坐父母之罪,株連不及於出嫁之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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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晉時期,“夷三族”的範圍再次被縮小,此時被判“夷三族”的,父子同族男雖無論老少依舊被處死,但女子無論是不是出嫁都免於處死,而是沒為奴婢。

為什麼西晉時期會再次做出這樣的改變呢?

惠帝永康元年(300年),御史中丞解結因被人誣告,判夷三族。

皇帝的旨意下達時,解結的女兒恰好要在明天出嫁,因為西晉沿用曹魏的律法,所以依律出嫁婦女是不在夷三族之列的,但解結的女兒要在明天才算是出嫁婦女,所以為了救她,解家就把她的婚禮提前,讓她提前一天過門。

然而,解女卻不願意獨活:“家既若此,我何活為!”決意跟家人一同赴死。

訊息傳出,京城百姓都被其的慷慨赴死的行為深深感動,紛紛祈求朝廷能放過她,一時間輿論譁然。

這時,朝廷眼見民意如此,加之朝中與解結交好的官員也在暗中使力,所以西晉朝廷最終再次修改律法,規定“夷三族”不再涉及女子,女子無論出嫁與否一律不處死,只是沒為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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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時期,夷三族女性只被罰沒為奴而不處死的做法被繼續沿用。

南朝梁武帝天監二年(503年)制定新律令明確規定:

“謀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斬。父子同產男,無少長皆棄市。母妻姐妹、及應從坐棄市者妻子女妾,同補奚官為奴婢。”

意思就是涉及族誅的,男子無論老幼皆處死,女子皆沒為奴婢。

北魏時期亦規定:

“大逆不道腰斬,株其門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沒縣官。”

僅父子從坐棄市,女子僅被沒為奴婢。

隋朝時期,在法律上“夷三族”的範圍再次被進一步縮小。《開皇律》規定:

“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

此時夷三族只牽連父、子和兄弟,女子皆沒為奴婢。

然而,隋朝在法律上雖然縮小了“夷三族”的處死範圍,但是隋煬帝時期卻擴大了株連的範圍,此時隋煬帝將夷三族擴大至夷九族。

《隋書。刑法志》載:

“及楊玄感反,帝誅之罪及九族。”

《唐六典》亦載:

“(隋煬帝)末年嚴刻,生殺任情,不復依例。楊玄感反,誅九族,復行裂首,磔而射之。”

隋朝末年,煬帝親征高句麗,楚公、禮部尚書楊玄感舉兵反叛,事敗,隋煬帝下令夷楊玄感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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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建立後,李唐統治者吸取隋朝二世而亡的教訓,嚴格限制了株連的範圍。

《唐律》規定:

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

此時,唐代的誅殺範圍只限於父子十六歲以上男丁,其他親屬包括兄弟一律免死。

宋代之後,各朝的刑法條文大體與唐律類似,夷有罪之人族時,多不會牽連到十五歲以下男丁,及女子。當然也有例外,明初,洪武皇帝朱元璋就以藍玉“為亂,謀洩”為由,族誅者一萬五千人,其中就包括女子和未成年男丁。

“誅九族”在中國歷史上明確記載於史書的只有一例

自隋煬帝首次使用“誅九族”,中國歷史上明確記載於史書的也只有隋煬帝誅楊玄感九族這一例。其後,中國歷史再也沒有出現一例真正載於史冊的皇帝下令“誅九族”的事情。

有人說中國歷史上最後一位丞相胡惟庸是被朱元璋夷九族的。

然而,迄今為止,沒有一本史書是明確記載胡惟庸被夷九族的。

根據史料記載,胡惟庸被人舉報意欲謀反後,朱元璋給出的處理結果是:

“乃誅惟庸。”

意思很明顯,就是殺胡惟庸,而不是“族”胡惟庸,連“族”字都沒有出現,又哪裡來的誅九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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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人說朱棣曾把建文遺臣景清夷九族。

景清,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榜眼,授編修,後任御史。建文年間,任御史大夫。

朱棣攻入南京後,景清一人獨自面見朱棣,假意臣服朱棣,被朱棣重新委任為御史大夫。

某日上朝,景清自認為朱棣對自己已經很信任,遂懷揣短刀,準備在上朝間隙對朱棣突然發難,將其刺殺,為建文報仇。

然而,景清的刺殺行動最終失敗,朱棣問他為什麼要這麼做,景清答曰:“為故主報仇耳!”

景清的回答,讓朱棣十分生氣,於是下了將景清“磔死,族之。”朱棣雖然將景清族之,但是到底誅幾族,史書並沒有明確記載,而以這段記載就認定他是被誅九族,實在太武斷。

除此,現坊間還有謠傳方孝孺被朱棣誅十族,這種說法更是無稽之談,沒有任何史料支撐。

《明史·方孝孺傳》只是說朱棣下令“命磔諸市”,將方孝孺處死並將其肢解。

而《明史·成祖本紀》雖記載:

“殺齊泰、黃子澄、方孝孺,並夷其族,坐奸黨死者甚眾。”

也只是說方孝孺被夷族,卻並未說是夷十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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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誅九族”到底是哪九族?

因為歷史上明確記載於史冊的“誅九族”只有一例,所以到底是哪九族,眾說紛紜。

目前關於九族,有四種說法:

一、即父族九:上自高祖、下至玄孫的九代直系親屬——高祖、曾祖、祖父、父親、己身、子、孫、曾孫、玄孫。

二、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己一族(父母、兄弟、姐妹、兒女)、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兒及外孫;母族三是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孃家、出嫁的姨母及其兒子;妻族二是岳父一家、岳母的孃家。

三、即父族四、母族三、姥族二:父族四是指老太爺、太爺、爺爺、爸爸四代,姑母一家,姊妹一家,女兒一家;母族三是媽媽孃家老太姥姥、太姥姥、姥姥、媽媽四代,姥爺一家、媽媽姐妹一家;姥族二是姥姥孃家老太姥岳母、太姥岳母、姥丈母孃、丈母四代,姥姥子嗣岳父一家。

四、即父五族,母四族:父五族是玄孫、曾孫、孫、子、身;母四族是母親,及母親祖母、曾祖母、高祖母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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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九族無論是哪九族,牽連都甚廣,一旦實施,至少有百人會被牽連而喪命,可以說殘忍至極,絕非是仁君所為。

也正是因為這種做法實在是太過殘暴,歷史上唯一下令誅殺臣子九族的隋煬帝就被後世冠以暴君之名,故而後世之君從來不用,最多隻是滅臣子其一族,而並不牽連其六族、七族,乃至是九族。

事實上,自隋煬帝首開“誅九族”,後世王朝多隻是將“誅九族”當作類似於現在的戰略武器來使用,就是用來震懾臣民的,威懾大於實際。

正所謂

“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

“誅九族”只是讓那些心懷不軌的人明白反抗皇權的後果有多嚴重,從而不敢去做出舉兵造反這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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