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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房屋租賃合同一定無效嗎?

無證房屋租賃合同一定無效嗎?

上面圖片是一個朋友因為無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被法院認定無效後去投訴的回覆。法院現在對無證房屋租賃合同,其本上都是確認合同無效,其主要依據是最高院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的司法解釋(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我個人認為,法院審理案件首先要面對的是社會現實,其次,法院也應當擺正位置。就社會現實而言無證房屋租賃在中國為普遍現象,一律以無證就宣佈無效,有悖社會大眾的認知。法院是依據法律法規來處理案件,就無證房屋租賃合同而言,其實質是涉及到兩個法律關係,一個是當事之間的合同關係,法律關係是發生在當事人之間,一個是房屋是否有證,房屋能否取得相關證件,是房主和政府的管理行為的關係,房屋能否取得相關證件不屬於人民法院職權範,法院不應當越俎代庖。

當然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仍然會導致合同無效。但問題是,在政府在對無證房屋進行認定前,法院應不應該直接以無證就認定租賃合同無效?

我個人認為,法院在這個問題上,大可不必把大量的社會矛盾引到自己身上,鑑於房屋是否應該俱備相應證件是政府職權的範圍,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應當僅對合同關係進行審理,但如果政府已經對房屋的性質進行了違法違章的認定,法院處於對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的保護,也應認定合同無效。這樣處理也可以緩解司法解釋規定的,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未取得證件而被法院認定合同無效,而一審終結後,當事人卻取得了相關的證件,法院如何處理這種尷尬局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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