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汽車/ 正文

他如果不來,我也不會拿刀去捅他

貴州六盤水,嚴某因懷疑妻子胡某與陶某有不正當的關係,便在酒後毆打胡某,胡某喊來陶某幫忙,嚴某持刀將陶某捅傷。

案發當晚,嚴某與胡某酒後到家,二人準備休息之時,嚴某突然問道:你和陶某到底什麼關係?胡某一驚,酒醒了一半,她一直以為嚴某不知道自己和陶某的情人關係,便趕忙辯解稱朋友關係。嚴某藉著酒勁說:把他的電話給我,我找他問問。胡某堅持不給,嚴某對胡某大打出手,胡某被迫把電話號碼給了嚴某。

嚴某撥通陶某的電話後,二人在電話中發生爭吵,並相互辱罵。而胡某趁機跑到臥室給陶某發微信,讓陶某趕緊來自己家幫自己。

陶某趕到嚴某家樓梯口時,嚴某依然在毆打胡某,陶某大呼:你瘋了。然後上前去毆打嚴某,嚴某一見到陶某,更是火上澆油,衝上前與之互毆。二人從樓道打到家裡,嚴某拿起家中的水果刀將陶某腹部和腿部捅傷。

事後,警方在對嚴某的訊問中,嚴某稱:自己早就知道妻子與陶某的事情,但是為了孩子、為了家庭,一直沒有去深究這件事。案發那天如果陶某不到自己家中來,自己也不會拿刀去捅他。

法醫鑑定:陶某小腸破裂、為全層,行小腸破裂修補術,評定為重傷二級;陶某膈肌破裂,評定為重傷二級;陶某失血性休克(輕度),評定為輕傷二級;陶某左上臂、左胸壁、左臀部瘢痕,評定為輕微傷。

@伯瞻說法

本案的事實清楚,警方接警後到現場時,嚴某告知民警陶某被自己持刀所傷害,民警將嚴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嚴某在派出所也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1、那麼嚴某案發後被帶到派出所如實供述的行為是否構成投案自首呢?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要構成投案自首,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分別是:投案和如實供述。

投案是指,在司法機關未發覺、不知曉的情況下到司法機關作出如實供述,或者是司法機關已經知曉的案件,嫌疑人主動將自己置身於司法機關控制之下。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向司法機關如實、不做任何隱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高法院對自首的認定秉持相對寬鬆的鼓勵態度。“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本案中的嚴某是在案發後,警方將其帶走,所以不符合投案的要件,所以不構成自首,但是在公安機關如實供述,可以認定為坦白,可以酌情從輕。

2、本案的嚴某還有哪些從輕的情節?

因為鄰里糾紛、婚姻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傷害,司法實踐中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10%。

本案中的嚴某已和陶某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本案中的被害人陶某在前因存在過錯,可以對陶某酌情從輕處罰。

嚴某認罪認罰,依法應給予從輕處罰。

最終,人民法院判決:嚴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筆者點評:這個結果可以說很圓滿了,兩處重傷,一處輕傷被判處緩刑,法院的判決也很人性化。

本案中的嚴某為了家庭和孩子一直沒有將妻子胡某出軌陶某的事情點破,直到醉酒後才徹底爆發,估計也是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了。陶某明知胡某是有夫之婦,還與胡某做出越軌之事,讓人不恥。胡某在夫妻二人正爭吵之時,竟然向情夫陶某尋求幫助,這腦子裡裝的是什麼玩意?這個陶某也是大神,還真就去了,這不是火上澆油,咎由自取嗎?#普法行動-律師來幫忙#​#打卡挑戰局#​#頭條熱榜#​

他如果不來,我也不會拿刀去捅他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