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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然律師:姦殺,還是無罪?

被告人吳某,男,23歲,某廠工人。

1996年5月1日,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程某(女,27歲)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經雙方家長及本人同意結婚;晚上兩人初次發生關係後,程某感到身體不適。隨後,兩人關係和睦,相處很好,但程某一直拒絕同吳某發生性關係。5月30日晚,吳某要求與程某發生關係,程奮力反抗,於是兩人發生口角。程某起身要走,吳便上前拉扯;程用拳打吳,吳用左手抓住程的右手腕,右手捏住程的頸部,將程再次壓倒在床上,並說:“今天你有本事,就從這裡出去!”程罵吳說:“你今天把我捏死算了”,並扳吳的手,兩腳亂蹬。吳仍捏住程的頸部不放,直到程不再扳、蹬時才鬆手;隨即發生了關係。爾後,吳將程的短褲穿好,給程蓋上被子,又伏到程的面前看看,覺得沒什麼事,自己也睡了。過了一會兒,吳見程還是不動,便用手去摸其鼻孔、嘴巴,感到鼻孔無呼吸,嘴巴冰涼,才意識到程某已死亡。吳某心裡很害怕,並抱頭痛哭說:“對不起你。”吳把程的外衣穿好,欲自殺,因被家人發覺未遂。

某人民法院在對本案定性過程中,爭議很大,主要有以下四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吳某的行為應定強姦罪。理由是:(1)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程某未經結婚登記而擅自結婚,其婚姻關係是非法的,應不予承認;(2)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姦淫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暴力行為;(3)被害人程某不同意,說明被告人的行為是違背婦女意志的。由此可見,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強姦罪的特徵,應定強姦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吳某應定(間接)故意殺人罪。理由是:用手卡脖子會導致人的死亡,這是人所共知的。被告人吳某精神正常,且已成年,為了達到與程某發生關係的目的,他明知卡住程的要害部位有可能發生窒息死亡的後果,卻置這種後果於不顧,直至其腳不蹬時才鬆手,顯然是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所以對吳某應定間接故意殺人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罪應定故意傷害(致死)罪。理由是: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但無剝奪程某生命的故意。本來,被害人要求與程某發生性關係遭到拒絕後,便對程產生不滿情緒;當他用手去拉程時,又遭到程的拳打,這就使被告人更加氣憤,便伸手卡住程的脖子,想對其造成傷害以迫使其就範;但由於卡得過重,致被害人死亡。所以對吳某應定故意傷害(致死)罪。

第四種意見認為,本案應定過失殺人罪。理由是:吳某與程某結婚後,夫妻情感和睦,吳某不存在殺害或者傷害其妻程某的動機。吳某主觀上只有要求與程發生性關係的目的,並沒有剝奪其生命或傷害其健康的目的。只是由於吳某用卡脖子的方法迫使其妻就範時,以為卡脖子既不會致程某死亡,也不會致程某受傷,結果導致被害人死亡,可見吳某主觀上是過失,屬於過失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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