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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峰嫖娼被行政拘留!滿足這三種情形,嫖娼也會構成犯罪

中秋佳節期間,北京公安機關的一則通報成了爆炸性的新聞,知名演員李某峰因多次嫖娼被行政拘留。

李某峰嫖娼被行政拘留!滿足這三種情形,嫖娼也會構成犯罪

這也讓我們再次將目光轉向了嫖娼這個行為。

按照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嫖娼是一種違法行為,違反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最多會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但也就僅此而已了。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人可能會問,既然這樣,那黃海波為什麼在裡面待了半年之久呢?

這是因為黃海波的嫖娼行為發生在2014年,彼時,根據1991年9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的規定

: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

李某峰嫖娼被行政拘留!滿足這三種情形,嫖娼也會構成犯罪

不過,上述規定在2019年12月28日被廢除。現在的規定最多也就是治安處罰了。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李某峰趕上了好時候。

不過,嫖娼行為並非完全不會構成犯罪的,在滿足特定條件下,嫖娼行為也可能會構成犯罪。

一、傳播性病罪

這規定在刑法第360條之中,根據規定,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的,構成傳播性病罪:

行為人患有淋病、梅毒等嚴重性病

行為人對自己患有性病的情況是明知的

行為人在明知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賣淫、嫖娼行為。

第三百六十條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聚眾淫亂罪

這規定的刑法第301條之中,根據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刑法的相關解釋和規定,三人為眾,這個三人包含三人以及三人以上,也就是說,如果在賣淫、嫖娼的過程中一共超過三人,這包括“1+2”或者“2+1”,都是可以構成犯罪的。(突然想起來“多人運動”)

只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聚眾淫亂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只參加一兩次的話,是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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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姦罪

這是比較特殊的了,因為一般情況下的強姦,都是透過暴力、脅迫等手段,強制與婦女發生關係才構成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不過有兩種情形下,即便是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也是構成強姦罪的。那就是看發生關係的物件。

如果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發生關係的物件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或者是無性防衛能力的精神病人,那麼無論如何都是構成強姦罪的。

李某峰嫖娼被行政拘留!滿足這三種情形,嫖娼也會構成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是否“明知”對方未滿14週歲以及是否有性防衛能力,需要綜合現實情形具體認定。

尤其針對幼女而言,如果對方未滿12週歲,則一律認定為“明知”;如果已滿12週歲、未滿14週歲,則需要透過她的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綜合認定。畢竟現在人都比較早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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