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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土地實際使用人指合法實際使用人,不包括非法的實際使用人

裁判要點

當事人主張其系訴爭地塊的實際使用權人,使用該土地已經長達多年,但這並不意味著其就是該地塊的合法使用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這裡的“實際使用人”是指合法的實際使用人,並不包括非法的實際使用人。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637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克軍。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維明南大街46號。

法定代表人:許勤,省長。

再審申請人李克軍因訴河北省人民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2016)冀行終47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河北省政府)於2014年12月2日作出冀政轉徵函(2014)1161號《關於承德市2014年第五批次建設用地的批覆》(以下簡稱1161號批覆)的行政行為,同意轉用、徵收集體農用地5。8758公頃、徵收集體建設用地3。7948公頃,轉用、徵收集體未利用地1。0063公頃,共計10。6769公頃,按照呈報的土地開發用途使用。

李克軍向本院申請再審稱,1。再審申請人系訴爭地塊和地上附著物的實際使用權人(使用該土地已經長達14年之久)和合法所有權人,因此與再審被申請人作出的徵地批覆行為有著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當屬複議案件的適格主體。2。再審申請人系金扇子村的村民,是村民的一份子,再審被申請人作出的徵地批覆行為都會直接影響到土地權利人或實際使用人的知情權、申訴權、聽證權等實體權利,因此與再審申請人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據此請求撤銷一、二審行政判決,依法改判。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李克軍與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轉徵函(2014)1161號《關於承德市2014年第五批次建設用地的批覆》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本案中,李克軍雖然曾在該建設用地批覆徵收範圍內建有建築物,但在該徵地批覆作出前,其所建建築已被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北馬圈子鎮人民政府認定為違法建築並被強制拆除。李克軍聲稱其系訴爭地塊的實際使用權人,使用該土地已經長達14年之久,但這並不意味著其就是訴爭地塊的合法使用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這裡的“實際使用人”是指合法的實際使用人,並不包括非法的實際使用人,而李克軍提交的村委會證明等相關證據並不能證明其對該訴爭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權。因此,河北省人民政府以李克軍與該建設用地批覆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作出被訴複議決定,並無不當。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亦無不當。

綜上,李克軍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李克軍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孫江

審判員楊科雄

審判員李智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申澤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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