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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償還能力的債務人,無論從道德還是法律上,都沒有譴責的餘地

有人說:

老賴就是老賴,都是不講誠信之人,為什麼還要區分對待?

“老賴”二字,是對債務人群體的偏見和歧視,為什麼還要對他們區分對待呢?首先得思考幾個問題:

1、是不是所有的債務人,都是透過不法手段獲得的借款?

2、是不是所有未能償還債務的,都是惡意逃廢債?

3、是不是隻要走訴訟途徑,都能順利化解債務?

失去償還能力的債務人,無論從道德還是法律上,都沒有譴責的餘地

如果不能客觀地看待這三個問題,那麼債務糾紛將很難化解。給所有債務人無差別地扣上“老賴”的帽子,不但無法化解當前的債務糾紛,還會讓債務環境越來越惡化,甚至爆發嚴重的信用危機。面對數以億計的債務人群體,沒有有效途徑,必將導致一場歷史性的災難!

所以,對債務人分級而治,才是當前化解債務危機的最佳途徑!

失去償還能力的債務人,無論從道德還是法律上,都沒有譴責的餘地

對債務人分級而治的背景

為什麼要對債務人分級而治?難道是法律失去效力了嗎?難道是債務人逃廢債的手段太高明瞭嗎?難道是執行部門執行不力嗎?

很顯然,不排除存在著個別的原因,但是這不是全部原因。

在全G法院執行工作會議上,高院院長劉貴祥就指出:在實際執行的案件中我們發現,有相當一部分自然人和企業,他們確確實實處於無力償還的地步。

瀕臨破產的企業,有可能透過時間的緩衝,減少催收的干擾,甚至一丁點幫助,就能將他們從死亡線上拉回來;有一些個人債務人,原本有好的工作單位,有好的收入;但是一刀切地將債務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後,就會加速他們的破產,讓他們丟掉工作,失去收入,從而進入債務無法償還的境地。

這不僅給債權人帶來損失,同時也讓債務人喪失東山再起的機會,無法迴歸正常生活,同時也給司法資源帶來壓力。

當然,債務糾紛長期無法化解,更容易滋生債務雙方之間的矛盾,造成社會秩序的紊亂!

失去償還能力的債務人,無論從道德還是法律上,都沒有譴責的餘地

債務糾紛糾紛中,確實存在極個別惡意逃廢債的行為,這確實需要加大打擊力度,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平。

但是我們發現,債務糾紛中的絕大多數債務人,確實處於沒有償還能力。如果一刀切地將這部分人納入黑名單,那他們將長期處於無力償還債務的地步。

所以,必須要對債務人實行分級管理。

要讓誠而不幸的債務人,有重頭再來的機會;同時也要讓惡意逃廢債的,付出代價,以彰顯社會的公平和包容!

失去償還能力的債務人,無論從道德還是法律上,都沒有譴責的餘地

如何做到分級而治?

看到這裡,很多人就要問了:我怎麼知道他們(債務人)是有錢不還,還是沒錢可還呢?

事實上,沒有人比債權人更清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了,他們甚至比債務人自己都知道債務人到底有沒有償還能力,但就是不願意承認;因為一旦承認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還對債務人逼迫,還被自己起訴,就會被人戴上“無情無義,黃世仁,劊子手”等毀壞形象的稱號,同時還會影響自己的放貸業務。

所以,更多的債權人,寧願裝傻充愣。“我又不知道他沒錢,所以逼他還債是天經地義的”。當然,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是,催收的邏輯是:

只要逼得夠狠,錢總會有的!

言歸正傳,我們該如何區分債務人,如何做到分級而治呢?

1、加強債務雙方之間的溝通。

其實,大部分的債務糾紛,完全可以透過債務雙方之間的溝通,達成和解。但是大部分債權人抱著“欠債還錢,得理不饒人”的態度,根本把債務人的溝通不當回事。要麼逼,要麼起訴。

尤其是民間債務關係的建立,基本上離不開親朋好友的關係,要麼熟人介紹,要麼親戚擔保,要麼朋友作證,總而言之,對於債務人是否具備償還能力,債權人是有足夠的瞭解渠道的。

那些說根本不清楚,不瞭解債務人的,純屬無稽之談!能出來放貸的,都不是等閒之輩!

2、透過法律查控。

更新後的民事執行法規定,授權律師,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調查取證。

這就對強制執行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們知道,之前的強制執行,就是無頭的蒼蠅,只要債權人單方面的咬定債務人有財產,而且向法院提出了強制執行的申請,執行部門就不得不行使職權。但是最後出現執行不能的情況。

這不僅讓債權人對法院執行的懷疑,甚至因此有債權人大鬧法院的現象;同時,不痛不癢的強制執行,讓個別惡意逃廢債的鑽了空子,助長了不正之風。

當然,更重要的是,

一刀切地強制執行,直接給很多債務人戴上了枷鎖,限制了創造財富的時間和空間。

而律師調查,就很好地規避了這些瑕疵。

強制執行不再是債權人單方面說了算,需要有充分的法律證據,作為是否具備強制執行的必要條件。

3、充分發揮調解機制。

發生了債務糾紛,債務雙方之間都是互不信任的,即便債務人說的句句屬實,但是債權人仍然認為債務人有躲避債務的嫌疑。

但是在面對法院調解的時候,很多矛盾便迎刃而解。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債務雙方面對神聖的法律,說謊的機率不大,而且他們更容易接受法官的調解。

一個朋友在法院工作,他說尤其是在債務糾紛案件中,調解成功的案件越來越多,關鍵是很多案件顯示,一旦被拖入官司,申請了強制執行,債務糾紛將進入死迴圈。

失去償還能力的債務人,無論從道德還是法律上,都沒有譴責的餘地

透過以上手段,我們完全能夠對債務人是否具備償還能力做出判斷。

如果債務人確實屬於惡意逃廢債,有錢拒不償還,那麼就可以採取法律手段維權。

倘若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那就要透過溝通,達成和解。

在債務化解中,要充分明白一個邏輯:

一榮俱榮,一損俱損。

一個沒有償還能力的債務人,被處處限制,信用有了汙點,最終的結局就是一損俱損。

總結:

很多人習慣性地把債務糾紛跟道德義務劃等號,殊不知,

債務糾紛實際上就是單純的經濟糾紛。

對於債務人來說,無論從心理上還是面子上,都不願意舉債,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更多的是愧疚和麵子心理。

基於這種愧疚和麵子心理,債務人會自覺自願地努力還債。

但是,催收的不擇手段和不顧情面,恰恰將債務人的愧疚打擊得蕩然無存,於是債務糾紛便產生了。

總而言之,要做到知己知彼,分級而治;既要讓違規違法這得到懲治,同時也要讓誠而不幸者具備重頭再來的機會!

所以,未來幾年,對“老賴”分級而治,是解決債務糾紛的唯一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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