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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出遊遇意外,責任誰來承擔

出門旅行本是一件讓人身心愉悅的事情,如果美好的行程突遇意外傷害,旅遊者該如何維權呢?

案 例

邯鄲市的馬某等6人與某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約定旅遊時間為2天;每人費用為298元。合同簽訂後,旅行社將馬某等6人轉給該旅行社營業部,由營業部具體履行《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由該營業部租車安排原告旅遊。旅行期間,馬某等人乘坐的旅遊大巴車從山東返回邯鄲途中,因司機緊急剎車,導致馬某受傷。馬某當晚被送到邯鄲市第一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肋骨骨折以及右肺挫裂傷並胸腔積液。該營業部將馬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全部付清。馬某認為,被告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自己旅遊途中受傷,不僅給身心造成嚴重損傷,還花費了鉅額醫療費用,遂將該旅行社及營業部訴至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補償金等費用共計10萬餘元。

審 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旅遊法第十二條規定,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此案中,原告與某旅行社簽訂的《團隊境內旅遊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某旅行社作為旅遊經營者,營業部作為旅遊輔助服務者,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有義務保障原告的人身、財產的安全和不受侵害。現原告在旅遊過程中,遭到人身傷害並造成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旅行社和營業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說 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表明,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

“旅遊經營者”即指旅行社等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遊業務,向公眾提供旅遊服務的人。“旅遊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遊經營者存在合同關係,協助旅遊經營者履行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遊服務的人。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明確要求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輔助服務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輔助服務者作為交通、住宿等服務的直接提供主體,應當取得從業資質,根據服務內容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應急處理等制度,從而保障旅遊者的安全。而旅遊經營者在選定旅遊路線、旅行專案、旅遊輔助服務者的過程中應當對相關專案的安全性及應急處理機制等進行審慎考察,並將相關注意事項對旅遊者進行有效披露。否則,旅遊者因此遭受人身侵害,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均須承擔相應責任。

此案中,由於事故車輛是營業部租用的車輛,雙方之間屬於租賃關係,如事故車輛的司機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有過錯,營業部要求事故車輛車主承擔責任的,營業部可另行起訴。

此案為旅遊糾紛案件中的一種情形,還有一種情形也較為常見:如果遊客在旅行中透過租車出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引發賠償責任,賠償義務人應當如何確定呢?民法典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處所指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過錯,常見的情形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以及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情形。除了以上情況,遊客租車出行,如果因自身操作不當引發交通事故,是需要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租車出行時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保證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同時,出行前也要向出租人確認好車輛交強險及商業險投保情況,避免風險發生。

原標題:《假期出遊遇意外,責任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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