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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怎樣解除?

同居關係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但卻在一起持續、穩定的生活,其雖然不完全具備合法結婚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卻與婚姻關係有著相類似的特徵。例如說:在兩人內部,以夫妻相稱(叫對方老公、老婆或者類似的暱稱)、在外部,稱對方為自己的配偶(以愛人、媳婦、老公、老婆介紹給別人)、在經濟上收支混同、在家庭生活上與夫妻沒有區別等等。但是不能僅僅用以上條件來判斷雙方是否屬於同居關係。

同居關係怎樣解除?

法妞網友諮詢:

同居關係怎樣解除?

祁鈰程律師解答:

在較早時間,法律承認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法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關係在法律上沒有統一的解除條件、解除程式。當事人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可以自行協商,法院、民政局都不受理。不過,當事人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的,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

同居關係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同居關係。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構成事實婚姻,而之後都稱之為同居關係;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如果只是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祁鈰程律師補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屬於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祁鈰程律師結語:

同居關係不是一種正常婚姻形式,雖然有時候的確是按照合法婚姻對待的, 但畢竟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總歸是有所欠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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