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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下啤酒瓶砸傷他人,會如何定罪量刑?

本文由

張智勇律師團隊編輯整理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十佳律師,執業二十五年,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涉黑犯罪、網路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關於

高空拋物罪

的判決書節選:

公訴機關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

劉某峰

,男,

1967年生,戶籍吉林省德惠市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長朝檢刑訴(

20

XX

3

XX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劉某峰

#

高空拋物罪

#

,於

XX

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

劉某峰

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XX

12月15日,在長春市朝陽區

XX

XX

衚衕一宿舍,被告人

劉某峰

飯後在其臥室內明知可能造成危險的情況下,扔連續向窗外拋擲

3個空

#

啤酒瓶

#

,將路過此地的被害人於某頭部砸傷,被告人

劉某峰

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雙方在起訴階段達成和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

劉某峰

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高空拋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罰。

被告人

劉某峰

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無辯解內容。

註明: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重慶市優秀律師事務所

本院認為,被告人

劉某峰

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援。但案發後,

劉某峰

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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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qzhihaolaw。com/)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條[緩刑的適用條件]、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考驗期限]、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第六十七[坦白]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

劉某峰

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高空拋物罪

法律依據

是指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行為所要承擔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法定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高空拋下啤酒瓶砸傷他人,會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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