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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節稅與納稅籌劃如何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並非指不顧一切追求稅負最低。

如何偷稅還能風風光光?

曾有自媒體曝“大衣哥”朱之文偷稅漏稅,據朱之文迴應,那都是胡編亂造,將聯絡律師走法律程式維權。

相比之下,韓國明星宋慧喬,不僅和宋仲基結為夫妻令人羨眼,其偷稅漏稅25億的“黑歷史”也著實讓人瞠目結舌。

表面看,一些名人偷稅漏稅但風光依然,實則為其淪為階下囚的,另有其人,只是不便露面而已。

目前到底有多少“偷稅”的手段?

偷稅,通常指納稅人採取虛擬、謊報、隱瞞、偽造等手段,實現少繳或不繳稅款的行為:

1、 偽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2、 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 不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或拒不申報;

4、 在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資料。

以上4種方法,是目前最常見的偷稅手段,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經發現上述行為,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構成偷稅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靠“避稅”能否減輕企業負擔呢?

避稅,通常被指鑽法律空子,只要法律沒有明確反對,避稅就可以,尤其在不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可以透過“合理避稅”減輕企業負擔,如:

透過最佳化企業結構(拆分、合併)、經營活動、融資投資等涉稅事項,實現規避稅負,但避稅,並不等於減輕企業負擔。

雖然我國對“避稅”並沒有明確概念,但是畢竟鑽法律的空子會讓國家稅收減少,這並不是國家和政府所提倡的,更何況,有“避稅”就有“反避稅”措施。

若僅靠避稅來減輕企業負擔,還需要不斷“升級”避稅措施才行,否則,反避稅補丁也將避稅拒之門外,越來越難。

諸多“納稅籌劃”真能達到節稅目的麼?

相比偷稅和避稅,“納稅籌劃”確是合理合法的節稅方式,不僅可以降低成本,還可以提高企業效益,比如:

1、關於成立企業的納稅籌劃:

預計年獲利10萬元,

方案一、

如果成立有限公司,

企業所得稅:10*25%=2。5萬元,

個人所得稅:(10-2。5)*20%=1。5萬元

稅後收益:10-2。5-1。5=6萬元。

方案二、

如果成立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所得稅:10*25%—1。05=0。95萬元,

稅後收益:10-0。95=9。05萬元。

所以應選方案二。

2、關於企業分立的納稅籌劃:

有混合銷售的企業,最好進行分立經營,如,高新技術企業、福利企業,分立便於企業性質的認定,有利於獲得較低的所得稅稅率;有免稅專案的企業,更加需要考慮分立。

3、關於企業股權重組的納稅籌劃:

股權轉讓,對轉讓所得徵收所得稅,而增資擴股不涉及稅收問題。

5、 地方稅收扶持與優惠政策:

企業可以到“稅收窪地”註冊享受增值稅地方留存,納稅大戶一事一議。

6、 國家宏觀調控與納稅籌劃:

通常國家透過加大對某種產品的稅負,以制該類產品的過度供應,因此企業可以規劃減少生產該類產品,減少納稅。

……

陽光節稅與納稅籌劃如何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陽光節稅”與“納稅籌劃”誰更勝一籌?

納稅籌劃,是以企業財務管理的視角,從企業材料、物流、資金、人力各個環節尋找“降低稅負”所實施的“區域性性”納稅籌劃行為,也並非唯一性方法。

而陽光節稅,是從企業戰略層、全域性性規劃為高度,從企業生命週期、產業佈局、治理結構、經營方式等大的方面著手,考慮如何降低稅負,比如:

“助殘就業”,就是陽光節稅的典型,即依託國家政策,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而獲得增值稅即徵即退。

與偷稅、避稅和納稅籌劃相比,“助殘就業”陽光節稅的特點有:

1、

實現效果最大化:

與各種納稅籌劃專家的建議和操作相比,“助殘就業”陽光節稅,即在陽光下操作,陽光下受益,既幫助殘疾人實現了勞動的價值,又履行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感,還享受了國家的增值稅優惠。

客觀說,納稅籌劃本身,在降低稅負的效果方面,侷限性較大,所耗費的人力和財力較大,能實現的節稅額度遠遠小於偷稅、避稅的種種方式。而陽光節稅,完全不需要絞盡腦汁,膽顫心驚,花費如此心機。

2、

涉及行政面較寬:

納稅籌劃涉及行政面較窄,僅侷限於公司財務部經理,而“助殘就業”陽光節稅所涉及的部門較廣,如,行政、人事、後勤、生產管理、決策高層,需要比財務部更寬、更高級別的決策人員來擔當。

如果說,做“納稅籌劃要找財務經理”,那麼,做“陽光節稅就得找企業老闆”了!

3、迎合未來的發展趨勢:

在納稅籌劃中,很多方法和技倆是對避稅方法的延申,如前面講到,有“避稅”就有“反避稅”補丁,導致避稅的空間越來越小。

而“助殘就業”陽光節稅,統籌兼顧我國經濟發展的需求、社會與人力資源的配置,發揮靈活用工和自由勞動力的最大能動性,所以,沒有其他避稅技倆的風險性和複雜性,實施人員也不會墜入偷稅、避稅的深淵。

國家

助殘就業

陽光節稅為什麼合理?

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並非指不顧一切追求稅負最低。

在偷稅、避稅和納稅籌劃中,有不少的例子是,為了追求最低稅負而犧牲了企業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導致稅負是最低,隨之也埋下了最高的隱患和風險。

而“助殘就業”陽光節稅的最大亮點,即發揮了勞動力自身的優勢、所長,人盡其能,陽光節稅與經營整體利益一致,既讓有勞動能力的殘疾就業人員受益,也讓企業受益、社會受益。

“助殘就業

陽光節稅適合什麼樣的企業呢?

“助殘就業”陽光節稅,並不適合初創型、成長型的企業,這兩類企業,無論從經濟實力還是社會責任感來說,都偏弱一些,包括企業的納稅意識、整體戰略也不夠。

但是“助殘就業”陽光節稅,適用於生產加工類企業,從生命週期來講,這些企業已經跨越了從初創型到成長型的艱辛積累,正處在擴張期,其納稅意識強烈、戰略方向穩定,於此同時,涉稅風險也相應較強。

所以,這類企業更適合陽光節稅、無憂節稅。

如何實現“助殘就業”陽光節稅方案呢?

以陽光節稅成功的企業案例來看,由於涉及的職責與部門較多、較寬,所以,企業更需要第三方特殊人力資源服務,協助招聘、培訓、生產管理和服務,比較貼合用工需求和節稅需要。

當然,我國的陽光節稅的方案也不止“助殘就業”,近年來,國家也出臺了不少減稅增效的優惠政策,以此調整企業與國家發展的整體部署和戰略方向。在未來,企業需要的不再是如何追求稅負最低,而是如何謀求融合發展,實現利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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