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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辟復宮刑,孝宗定死刑——是何緣由,明廷需以律令禁止自宮?

作者:史遇春

到了明英宗朱祁鎮時期,大明朝廷對自宮的禁止尤為嚴格。凡觸犯自宮之禁的,全都發配到極其邊遠的地方去戍衛。

明英宗正統十三年(公元1448年),江西鄱陽(今屬江西上饒)之民樊侃、陝西盩厔(今屬陝西周至)之民李回漢自宮,然後詐稱自己得了疳疾、又說因墜馬損傷,請求進入宮廷,成為宦官。皇帝朱祁鎮認為這是故意違反禁令,結果將這二人全都發配到遼東鐵嶺(今屬遼寧鐵嶺)去充軍;同時,仍將自宮之禁明著為官方命令。

復辟復宮刑,孝宗定死刑——是何緣由,明廷需以律令禁止自宮?

明代宗景泰三年(公元1452年)農曆七月,皇帝朱祁鈺諭旨禮部尚書胡濙[yíng]:

“聽說民間自宮的民眾很多,可以張榜告諭民眾,凡是敢觸犯自宮之禁、以及自宮之後投奔到王府勢宦之家當差從事,全都按照舊例,以不孝之罪,進行懲罰處置。”

簡單介紹一下時任禮部尚書胡濙。

胡濙(公元1375年~公元1463年),字源潔,號潔庵,武進(今江蘇武進)人,明朝重臣、文學家、醫學家。明惠帝(朱允炆)建文二年(公元1400年)進士,歷授兵科、戶科都給事中。曾奉明成祖朱棣之命,前往各地追尋朱允炆的下落。歷仕六朝,前後近六十年。為人節儉寬厚,喜怒不形於色,被比作文彥博,是明宣宗朱瞻基的“託孤五大臣(另四位為張輔、楊士奇、楊榮、楊溥)”之一。任禮部尚書三十二年,累加至太子太師。明英宗天順七年(公元1463年)去世,年八十九。贈太保,諡忠安。《明史》卷一百六十九·列傳第五十七《胡濙傳》可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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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到了明英宗天順二年(公元1458年;奪門之變後,朱祁鎮第二次登基,以“天順”為年號)農曆七月,皇帝朱祁鎮又命令對監中的男囚四十四名、女囚八十人施行宮刑,並將他們全部送進浣衣局(浣衣局,明代宦官官署名,為宮廷服務的八局之二,排在御膳房之後,專為宮內皇親國戚提供洗衣服務。)差遣。

浣衣局,明代宦官官署名,為宮廷服務的八局之二,排在御膳房之後,專為宮內皇親國戚提供洗衣服務。

不知道,大明朝廷這次對男女囚犯施行宮刑,又是如何的道理?

自此之後,大明朝廷不再施行宮刑,而且,對於自宮的禁令更加嚴格。

復辟復宮刑,孝宗定死刑——是何緣由,明廷需以律令禁止自宮?

明孝宗(朱祐樘)弘治六年(1493年)農曆五月,軍人馬英的妻子羅氏,對其幼子馬五施加了類似宮刑的措施。

這件事情被發覺後,按照當時的禁令,羅氏作為下手之人,按律當予以處斬。

其時,處理該案的刑部郎中王嘉慶等三人,一同議定,將本該對羅氏所處的斬刑,改為杖刑。

為此,皇帝朱祐樘震怒,將王嘉慶貶謫外放;另外,羅氏按照律令,仍被處以死刑。

明孝宗朱祐樘號稱仁慈寬恕,他對於宮刑的痛恨,由此案可見,已經達到了這般的程度。

(本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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