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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有什麼權利?經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怎麼辦?

雖然常見的一套房屋對應的是一個產權人,但現實中也經常出現一套房屋對應多個產權人的情況,這種情況我們將所有的產權人稱之為房屋共有人。作為房屋共有人也是享有一定權利的,那究竟房屋共有人有什麼權利呢?

一、房屋共有人有什麼權利?

1、房屋共有產生的原因

房屋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房屋產權的共有關係,通常基於下列原因而產生:

(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購置,如幾個合資人共同購買並按比例分享房屋的所有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有勞動收人的家庭成員共同積蓄購買的房屋等。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建造。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建造並根據約定,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出力、出物共同興建;或者一方出資,他方出力、出物;或者一方出資、出力,他方出物共同建造房屋,並按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3)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被死亡後,其遺產中的房屋產權不能進行分割時,只能由繼承人共同享有。

(4)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受贈,多人共同接受而形成的房屋共有關係。

2、房屋共有人的權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

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2)處分自己份額權

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於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以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賣自己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於其他人購買的權利。按份共有人在出賣自己所佔房屋份額時,應預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確表示不購買,或者其購買的條件不為出賣人滿意時,才可以出賣給其他人,否則其他共有人可請求法院宣告該買賣行為無效。

二、未經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怎麼辦?

實踐中,經常會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為由,主張其他共有人對外簽訂的“”買賣。對此問題,應區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

1、一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基於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後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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