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房還沒入住就要交物業費? 來源:上觀新聞
事件
華漕鎮的程先生在2021年12月29日拿到新房,可在驗房的時候發現了一堆問題,開發商原本承諾的小區“人車分流”也沒有實現。
程先生說,自己還沒享受到物業服務,剛一交房就被物業要求繳納一年的物業費,並規定從二月份開始小區就要開始收取停車費。
雖然,現在是按次收費,但程先生認為整個小區還在裝修階段,車輛經常要進進出出,十分不合理。
迴應
對此,我們連線了華漕鎮房管辦小區專管員
蔣昊
。
據蔣昊介紹,按照正常流程,驗房完成後業主會簽署相關檔案完成交房。之後,按照前期物業合同,業主需要在交房月的次月,按照季度交納物業費。而前期物業合同是在購房銷售時,作為附件一起簽訂的。
蔣昊進一步解釋,程先生所說的一年一繳,是物業推出的優惠活動,預繳一年的物業費可贈送智慧垃圾桶,該活動為業主自願參加。
關於停車費問題,蔣昊表示,該小區的地下車庫還未出售,產權仍為開發商所有。目前,該地下車庫的租賃費用為每月500元,也可按次以臨停的標準收費,是否可以減免停車費,需要業主和產權人,也就是開發商溝通協商。
律師有話說
點評嘉賓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 律師
謝展飛
關於房屋質量維權
謝展飛律師表示,交房時如果出現房屋質量問題以及相關情況未達到開發商當時的承諾,即便是已經交房了,購房者還是有權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本案中,程先生提到“人車分流”問題,即便購房合同中沒有提到,如果程先生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當時銷售時開發商或者開發商聘請的銷售有承諾過,也屬於是購房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開發商應當遵守,開發商沒有做到話也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於物業費繳納
謝展飛提醒,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2020修正)》第四十九條: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
新房銷售的時候,購房者會與開發商選定的物業公司簽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收費標準和時間應當根據該合同的約定來履行。
購房者在簽訂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購房合同內容。
關於小區停車收費
本案件中車位產權是屬於開發商所有,根據法律規定建設單位所有的機動車停車位向業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費標準應當在《前期物業合同》中予以約定。並且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停車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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