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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開著上路就有10%責任”?您怎麼看?

馮曉燕 編輯

何翔任 統籌

10月26日,央視財經頻道釋出了一條新聞

在重慶一個路口,一名11歲的孩子突然闖紅燈跑到斑馬線上,緊隨其後的還有兩人,三人從兩輛機動車中間穿過後,跑在最前方的這名孩子被一輛計程車撞倒,所幸孩子並無大礙。

交警調查後認定,計程車是正常行駛,駕駛員無需對交通事故負責。而被撞倒的孩子因是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另外還需繳納50元罰款。

為什麼這樣一件“小事”也上了央視新聞?背後傳遞的資訊值得大家關注。

禮讓行人值得倡導,但行人違法也要罰!

各地開始推行“禮讓行人”規則,不斷加重違反“禮讓行人”規則的處罰:北京不禮讓行人將記入徵信、深圳不禮讓行人罰款500元記3分……在街頭隨時可以看見車友緩緩停在斑馬線前,讓行人先過的場景。這對推動文明駕駛非常有意義,減少了斑馬線前的事故。

但是,要注意的是,這也讓一些認為“開車牛什麼”的行人,相信自己在路上是“無可阻擋”的:“我是孕婦、我是老人、我是小孩、我是弱勢群體,車子不敢撞我的,撞了我,TA要負責!”

還有很多人認為,只要機動車“開著上路就有10%責任”。

而站在駕駛人的角度,謙虛禮讓是一種美德,在斑馬線前讓行人被絕大部分車友接受,但是對電動車、行人闖紅燈,隨意變道、轉彎等交通違法事故發生後,卻讓駕駛者負次要責任甚至主要或全部責任,違法者一方明明是造成事故的主因,卻屢屢在大街上喊:“報警!”有“明白”的車友只能委屈求全,一些沒有經歷過的車友在警察來判責後,也是一肚子委屈說不出話來。

很多案例似乎也在表明機動車“開著上路就有10%責任”。

機動車“開著上路就有10%責任”?您怎麼看?

隨著民意的反響愈演愈烈,近期我們可以看到不少地方也對行人闖紅燈等違法嚴抓起來了。如廣州番禺,

有交警值守在路口,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教育、勸導和處罰,一旦發現

行人闖紅燈,罰款10元,非機動車闖紅燈,罰款20元,

併到宣傳教育崗亭靜坐觀看交通安全宣傳片。

機動車“開著上路就有10%責任”?您怎麼看?

機動車“開著上路就有10%責任”?您怎麼看?

交警還在街道兩端裝上攝像頭,配上一個LED大螢幕,只要有人闖紅燈,就會被拍下來,不斷反覆滾動播放。

機動車“開著上路就有10%責任”?您怎麼看?

在廣州天府路和黃埔大道交叉口,

當行人闖紅燈,就會發出語音警示:“行人闖紅燈警報報警,請後退”。聲音洪亮,整條行人橫道範圍內,都能夠清楚聽到提醒。

機動車“開著上路就有10%責任”?您怎麼看?

有車友表示,希望這種階段性的整治行動能更廣泛地鋪開,成為常態化,讓行人也擔負起應有的責任。

機動車“開著上路就有10%責任?”

發生車撞人事故,哪怕非機動車的責任,車友也需要承擔10%的“人道主義賠償”。是真的嗎?

  案例:

2019年11月6日,新密市溱水路與密州大道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電動三輪車由北向南闖紅燈過路口,與一輛由西向東正常行駛的小轎車相撞,致電動車駕駛人受傷。

事後,電動三輪車駕駛人的家屬找到交警說:

“就算是我闖了紅燈,小車就沒有一點責任了?開車上路就有責任,小車也應該承擔賠償!”

機動車“開著上路就有10%責任”?您怎麼看?

機動車“開著上路就有10%責任”?您怎麼看?

交警經過調查後判定,

小轎車無過錯,無需負責任,電動三輪車負事故全部責任。

案例:

2020年5月15日下午,河南濟源,一處紅綠燈路口,四年級學生小明(化名)為了趕一趟公交車,闖紅燈,奔跑過馬路,不幸被一輛正常透過路口的越野車撞倒。

機動車“開著上路就有10%責任”?您怎麼看?

幸運的是,他全身僅有幾處表皮輕微擦傷,無大礙。事後,交警判定,小明闖紅燈過路口,是導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監護人承擔);越野車無過錯,不承擔事故責任。

可以看到,上面兩起案例在行人明顯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支援了車友,沒有讓車友負責,也沒有讓“誰鬧誰有理”的三輪車駕駛人獲得30%的賠償。

那麼,關於,機動車承擔10%人道主義賠償的說法又怎麼來的呢?

原來這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誤讀,該法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

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會被很多人誤解為:機動車“開著上路就有10%責任”,而在實際的交通事故判罰中,也有一部分支撐了這一說法。

去年11月,上海警方公佈6例行人和騎車人承擔全責的交通死亡事故:①64歲男子騎電動車闖紅燈;②62歲男子步行橫穿高速公路;③72歲女子急穿機動車道摔倒;④69歲男子駕電動車闖紅燈;⑤60歲男子騎電動車違法駛入機動車道;⑥83歲老人騎車違法駛入閔浦大橋。

這些案例具有很好的標誌示範意義,值得各個地方好好借鑑。對於不少開車的老司機來說,最怕的是不守規矩的行人和騎摩托車電動車的人,闖紅燈,逆行,突然之間變道,讓你反應不過來。而且一旦發生事故,這些人還以我弱我有理的心態,胡攪蠻纏。其實,依法處理交通事故乃是正道。誰違法誰守法,交通安全法規規定得明明白白。只是有的地方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考慮了太多的穩定因素,沒有嚴格依法辦理。這看似是為了化解矛盾,維護死者為大的想法,實際上卻縱容了那些不講規矩的人,不安全的隱患反而大大增加。

有一些事故,比如是司機按喇叭,使非機動車或行人受到驚嚇引發事故,機動車司機確實需要承擔賠償。但“開著上路就有責任”,法律中沒有這樣的規定。

提醒:

我們都是交通參與者,不論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還是行人,都應該具備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意識,把生命安全擺在首位,遵守交通規則,就是對自己和別人的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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