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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一慧眾知產—馳名商標的保護可以全類別嗎

商標是企業重要的智慧財產權,創立馳名商標是很多企業的最高品牌戰略,就此來說,企業擁有了馳名商標,就等於擁有了一筆巨大的無形資產,不僅能給企業帶來重大經濟效益,還能夠無限期對模仿近似的商標提出無效宣告。今天卓一慧眾知產就為大家詳細講解一下。

卓一慧眾知產—馳名商標的保護可以全類別嗎

只要涉及商標法的問題,均涉及對商標權保護範圍的解釋。而商標保護範圍劃定的唯一標準即

混淆可能性

。在商標標識和商品專案均相同的情況下,法律採用當然推定混淆的方式,免除了當事人的舉證義務。

而在商標標識與所涉商品(服務)中任意一項存在不同時,當事人則需要透過顯著性、知名度、對方惡意等輔助因素,舉證證明存在混淆可能性。對馳名商標而言,從知名度要素入手,是最為重要的判斷標準。

按照《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由此可知,普通商標權的保護範圍限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3款進一步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從法條規定的字面含義來看,很容易認為馳名商標應當予以全類保護。然而,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是受到

誤導公眾

這一條件的嚴格限制。商標法的立法本意在於透過授予商標權人在其商標使用行為所產生的知名度所能輻射的範圍內以專有使用權保護,從而降低消費者的搜尋成本,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誤導可能性,即便認定為商標馳名,亦不具有排斥他人之效力。

馳名商標的保護並不是無邊界的,而是有邊界的,這個邊界就是並存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所以馳名商標與商標法第十條一款八項絕對禁注禁用事項不同,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僅限於其知名度所及的商品和服務類別。

這也正好符合《商標法》的立法本意:馳名商標本身就是透過授予商標權人在其商標使用行為所產生的知名度所能輻射的商品和服務範圍內以專有使用權保護。如果不存在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即便是商標馳名,也不能全品類保護,但可以向近似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具體能不能無效還要看法院的最終判決。

雖然全品類註冊有違商標法的立法精神,也對後期的馳名認定有一定的阻礙,但從企業的可能受到的損失來講,全品類註冊也許是無奈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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