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有個奇葩事,某家公司的員工蘇某因為老闆對他進行了調崗,所以乾脆離職了。
沒想到在和公司結算工資的時候,老闆死活不肯按照他工作的月份給工資,反而要扣除假期用實際工作的天數來結算工資,比蘇某估算的要少2000元。
這下子,雙方都不幹了,蘇某呆在員工宿舍不肯離開,這老闆把自己聰明的大腦袋一拍,絕頂主意湧上頭:好哇,你不走,那我就“請”你走!
於是,老闆讓手下三位狗腿員工把蘇某拽出宿舍進行毆打,蘇某事後就報了警。
這三位打手因此觸犯了我國刑法的第二百九十條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且情節惡劣。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於是他們仨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一年六個月、一年三個月。
即使老闆免於坐牢,但公司方也被判賠償蘇某30萬。
這個案件最開始只是勞務經濟糾紛,公司可以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如果是正當理由調崗,員工拒絕並離職的,公司不用承擔經濟賠償金。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強制員工調崗,員工離職,公司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這家公司的老闆與蘇某解除勞動關係後,還故意拖欠2000元工資,照此情況,不僅僅要償還這2000元,還應當支付蘇某經濟補償金。
沒想到,老闆實在是個大聰明,捨不得這2000元,但是在臨別之際又給蘇某送了30萬元的大禮。
其實不僅僅要賠償這三十萬,那三位聽從老闆命令打人的員工估計在出獄後也會追著老闆要賠償了吧。
也許,午夜夢迴的時候,這位周扒皮老闆曾躺在床上發出沉重的嘆息:唉,我要如何想方設法,才能把我的錢送給離職員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