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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傳送勞動合同給員工籤須謹慎,一著不慎可能得賠付雙倍工資

微信傳送勞動合同給員工籤須謹慎,一著不慎可能得賠付雙倍工資。很多用人單位對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不重視,常常出現不合規的簽訂行為,一旦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就會被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兩倍工資判罰,對此,用人單位不可不察。

微信傳送勞動合同給員工籤須謹慎,一著不慎可能得賠付雙倍工資

一、案例

2019年5月8日,陶某入職某公司。公司與陶某以微信形式簽訂了電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和陶某的勞動合同,在其尾頁專門的簽字蓋章處並沒有陶某的簽名或電子簽名,亦沒有某公司的簽字蓋章。

2019年10月15日,陶某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離職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裁決某公司支付陶某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10月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五萬八千二百零五元三角三分、解除勞動關係後的經濟補償金七千八百零九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陶某未起訴。

二、法院認為

某公司上訴主張與陶某以微信形式簽訂了電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資料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首先,勞動合同文字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條款協商一致的結果,本案中,陶某與李衛東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了雙方就該勞動合同進行協商的過程,但未能顯示雙方就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蓋章是勞動合同得以成立並生效的必要條件,本案中,某公司和陶某提交的勞動合同,在其尾頁專門的簽字蓋章處並沒有陶某的簽名或電子簽名,亦沒有某公司的簽字蓋章,不符合勞動合同簽訂的形式,該勞動合同並未成立。

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微信傳送勞動合同給員工籤須謹慎,一著不慎可能得賠付雙倍工資

三、法規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19修正)

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四、風險提示

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資料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

用人單位以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但未提供經法律生效勞動合同書等證據證明簽署勞動形式,這種形式不符合勞動合同簽訂的形式,該勞動合同並未成立。法院會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之規定判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釋出於: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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