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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種情形可構成非法行醫罪,醫生們,你知道嗎?附非法行醫罪名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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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非法行醫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新增罪名,實施24年來,對遏制非法行醫行為,淨化醫療環境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近年來非法行醫問題仍然嚴峻,據統計,2010年至2012年,我國共取締無證行醫14。1萬餘次,移送無證行醫刑事案件 4188 件。

什麼是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

根據非法行醫罪相關司法解釋,以下5種情形可構成非法行醫罪: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打擊非法行醫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歸納為以下6項:下文所有患者身體健康損傷等級,均有明確法律條款規定。

1.《刑法》第336條規定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執業醫師法》第39條規定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44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77條規定

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4種情形,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因擅自執業曾受到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處罰。

(2)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3)給患者造成傷害,使用假藥、劣藥矇騙患者。

(4)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5.《中醫藥法》第59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基本醫療與衛生健康促進法》第99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群眾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較快提高,很多人不僅滿足於基本的生活需求,而愈來愈追求高品質的生活。雖然我國醫療資源的總量大大提升,醫療技術水平與發達國家的差距越來越小。

但是,我國的醫療技術水平與醫療資源仍不能滿足群眾的需求。

因此,不合法的行醫行為並沒有像預想的那樣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而減少,如何有效遏制非法行醫仍亟待解決。

Editor

作者

好醫生-閆妍

Source

賽柏藍、基層醫師公社、中國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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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種情形可構成非法行醫罪,醫生們,你知道嗎?附非法行醫罪名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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