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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這樣健康告知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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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這樣健康告知不對

01

今天針對健康告知,還是想專門的跟大家提個醒:

在健康告知的詢問中,有一類非常常見的詢問內容,就是詢問

是否有不明性質的腫物、腫塊

,有的詢問會更詳細一些,會在詢問中一併列出息肉、結節、贅生物、囊腫、佔位、包塊,或與之類似的描述。

我發現一部分夥伴對這一詢問的理解不太準確,以至於沒有做好如實告知。

比如說,我們在體表無意間發現有個小疙瘩,去醫院做了B超,B超結果是:考慮脂肪瘤,醫生也說沒啥事兒,沒讓治療,也沒讓手術。

那對於這個小疙瘩,也就是B超結果的脂肪瘤,是否屬於詢問中的“不明性質的腫塊”?

有夥伴會認為脂肪瘤不屬於“不明性質的腫塊”,不用告知。

因為它詢問的是“不明性質”,而我們已經被診斷為脂肪瘤了,是屬於明確性質的,自然不在詢問範圍內。

從普通人的認知範圍來說,這種理解是說的過去的。

但是,從醫學上來說,這種理解其實是錯誤的。

對於腫物來說,不論腫塊、結節、息肉、囊腫還是其他類似的,明確性質的金標準只有一個,就是做病理檢查。

換言之,只要沒有做病理檢查,身體上的所有腫塊都算是未明確性質的,就在該條的詢問範圍內。

而做病理檢查,就得先手術切除或者做穿刺。

甚至有時候穿刺活檢的結果都會有爭議,因為穿刺的結果如果是良性,其實並不100%準確,可能穿刺取材的位置不好,沒有取到癌細胞。

但B超結果上的“脂肪瘤”算什麼呢?

B超結果上的脂肪瘤只是一個傾向性的診斷,並且醫生出具的報告也很有講究的,通常都寫的是“考慮脂肪瘤”或類似的表達,“考慮”二字就表明的是傾向性診斷,並不是明確性質的。

所以請大家記住:

只要健康告知中對腫物、腫塊、結節等這些有問到是否有明確性質,其實就是問有沒有做病理檢查,只有做過病理檢查才算是明確性質的,沒有做過都算沒有明確性質,是不符合健康告知的,不能直接買的。

另外,像腫物、佔位、包塊等這些詞在醫學上都是非常大的概念,基本上算是囊括了一切與惡性腫瘤沾邊的東西,所以當你看到健康告知只問到“腫物”而沒有問“結節”時,不要簡單的以為甲狀腺結節不在詢問範圍內,不用告知,實際上結節是在腫物的涵蓋範圍內的。

正確的理解是,當健康告知詢問到“不明性質的XX”時,基本預示者我們身上新長出來的,非正常組織的,與惡性腫瘤可能佔邊的,都在它的詢問範圍內。

02

有的時候我是真的覺得保險行業不配贏得消費者的尊敬。

保險公司,不論大小,不僅不為消費者著想,還處處挖陷阱。

還是以“是否有不明性質的腫物、腫塊”這一詢問來說,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寫的更明確一些,並且不增加任何成本。

比如說可以這樣問:

“是否有不明性質的腫物、腫塊(明確性質以病理檢查結果為準)”

或者這樣問:

“是否有腫物、腫塊且沒有做病理檢查明確為良性”

增加幾個字就能解決的事情,但保險公司就是不做,非要問的不清不楚的;

這必然會導致一部分消費者受限於認知而沒有做好如實告知,而發生理賠了,保險公司又反過來機械的以沒有如實告知拒賠。

這樣的保險公司,消費者能不罵?這樣的保險行業名聲能好?

但這也都是一些牢騷話,我們不能指望保險公司去改,也指望不上,只能自己多瞭解一點來避免。

03

如果我們已經因為理解偏差導致沒有如實告知怎麼辦?

只要還沒有出險,其實都還好辦,最標準的辦法是補充告知,讓保險公司重新稽核,該正常承保的正常承保,該拒保的拒保、該除外責任的除外責任,該加費的加費。

保單生效超過兩年的,補充告知基本都不會被拒保,因為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但有可能會加費或除外責任。

比較難辦的是這種情況:

因為理解偏差沒有如實告知,保險期間內自己也沒有發現,保單也還沒有生效超過兩年,然後患病了,申請理賠時被保險公司發現沒有如實告知。

這會使我們很被動,順利獲得理賠幾乎不可能,想爭取的話基本都要提請訴訟。

我們以何依據為自己辯護呢?

我在《不如實告知一定會影響理賠嗎?》有跟大家分享過一個理賠糾紛訴訟案例,很值得借鑑。

案例中被保人沒有如實告知甲狀腺結節,然後甲狀腺結節確診為甲狀腺癌,保險公司拒賠,被保人提請訴訟,最終法院判被保人勝訴並給出了五大判決理由。

最核心的是這些:

1)應當如實告知的內容僅限於投保人“明知”的事實,而不包括“應知”的事實。

2)詢問內容過於專業,被保人作為非醫學專業的普通老百姓,單憑自己的知識結構和生活經驗並不能對詢問做出正確答覆。

3)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經營人身保險的保險公司不應當利用投保人的告知義務而免除自身“健康體檢“的責任。

5)只有未如實告知內容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才有權解除合同;

6)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這些其實可以往任何一件不如實告知訴訟案例中套,但起真正決定性作用的是第6條,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公司經常犯一些時間性的錯誤,所以如果你能跟保險公司拖超過30天而不解除合同(以下發解除合同通知書為準),就能獲得最終的勝利。

再不行的話,我在《網路投保的一個大Bug》也有跟大家分享過另外一個思路:投保軌跡,沒有投保軌跡,保險公司就無法證明在投保時有詢問健康告知。

但利用這些來辯護也不是一定能勝訴,最終能不能勝訴,要取決於不如實告知的內容,取決於健康告知的詢問,也取決於你對保險知識的瞭解,取決於你跟保險公司抗爭的決心,以及遇到的律師、法官的水平。

04

千言萬語一句話,買保險的路上全是坑啊!

但也不要被嚇著了,保險行業的整體獲賠率在97%以上,正常獲得理賠的還是絕大多數,不能獲得理賠的是極少數,並且在這極少數中,因為理解偏差而導致沒有如實告知的還佔更少數。

所以,也千萬不要因為買保險中的溝溝坎坎而全盤否定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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