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歷史/ 正文

餘姚一業主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這句話很重要!!!

“待處理好再交房”,這句話很重要哦!

閒話不說,上判例,看看這名業主的智慧。

【案件名稱】餘姚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周某某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摘要】

周某某向餘姚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商品房一套,約定2016年9月30日交付。

2016年9月30日交房過程中周某某發現:(1)廚房下水管邊滲水及頂部滲水,(2)東陽臺右側下水管下樑與頂面交界處疑似滲水,(3)次臥室南角邊疑似滲水。上述問題記載在×××室住宅交付驗收清單的“驗收意見”一欄中,並在“驗收意見”這欄中記載有“待處理好後再交房,其他驗房步驟下次再驗”,周某某在業主簽名處簽名。餘姚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在備註欄記載“重點關注”並簽名。

2017年12月26日,餘姚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周某某傳送《關於再次提醒收房的通知書》。

法院審理過程中於2018年3月 14日組織原、被告雙方現場查勘,被告工作人員表示2016年9月30日交房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在2016年10月維修結束,原告表示 2016年11月檢視時原告認為滲水還未完全修復,要求被告繼續維修,後原告指出存在其他漏水問題,被告陸續在2017年間進行維修。原告在查勘時表示其認可涉案房屋目前已不存在滲漏,滿足交付條件,但原告在法庭庭審結束後前往被告處要求辦理交房手續時,因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30日起算的物業費,雙方對此存在爭議,故未完成交房手續。

【法院認為】

本案中原、被告均認可原告在 2016年9月30日前往被告處辦理交房手續,但在交付驗收過程中原告指出房屋存在滲水,留存在被告處的×××室住宅交付驗收清單記錄了相應的驗收意見,並記錄有“

待處理好後再交房,其他驗房步驟下次再驗

”。故原、被告之間系在交房過程中因原告對質量有異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處理好“(1)廚房下水管邊滲水及頂部滲水,(2)東陽臺右側下水管下樑與頂面交界處疑似滲水,(3)次臥東南角邊疑似滲水”問題後再行交付,並未變更以房屋交接單的簽署作為房屋交付的合同約定。但被告直至2017年12月26日才第二次書面通知原告辦理交房手續。

至於被告餘姚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九明確約定除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以外的質量瑕疵,被告根據法律法規及《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原告周某某不能拒絕接受房屋交付,被告不承擔逾期交付責任的抗辯,原告表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九的具體內容並不知情。法院注意到涉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備案內容並不包括附件九,且附件九中關於被告不承擔逾期交付責任的內容約定系被告方提供的免除責任條款,被告雖在附件九文首作出特別提示,但特別提示內容並未對免責條款進行特別提醒,應當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

至於被告認為2016年9月30日在驗收過程中即使被告認可驗收意見內容以及待處理好後交房的約定,也就意味著原、被告雙方對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做出了變更,被告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辯稱意見,法院認為原、被告僅是對交房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的處理意見做出了約定,原告並未作出放棄向被告主張逾期交房責任的意思表示,且質量問題的修復所需要的時間導致原告無法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內取得房屋的佔有使用權完全系被告過錯,被告無須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抗辯不能成立。

【法院判決】

被告餘姚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按原告周某某已付購房款2193 799元的10%支付違約金219 379.9元。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