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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盡孝為母奔喪怎麼就……

年初伊始,上海二中院曾官宣一起“為父奔喪被辭退”案,引發社會熱議。幾個月後,我們又受理了一起為母奔喪被辭退的案件,本以為是“為父奔喪被辭退”案的翻版,可經過仔細的查閱卷宗後,卻發現同是“奔喪”,兩案的情況卻不盡相同。

那麼

同樣是盡孝心,為母奔喪的勞動者怎麼就因違紀被公司合法解除了呢?

事情要從老嚴接到老家的一個電話說起……

1

母親病重,急返家中

一天,在公司上班的老嚴接到了一通來自老家的電話,電話那頭的親戚告訴了老嚴母親病危的訊息。

放下電話後,老嚴心急如焚,匆忙趕回了老家,簡單的告訴了公司人事要請假回老家探望生病的母親。

人事在問他具體請幾天假的時候,心不在焉的老嚴說回家後確定了再聯絡。

誰知隨後的十餘天裡,老嚴卻沒了半點音訊,公司人事只得主動聯絡老嚴,告知老嚴公司不允許請假後沒有後續訊息。

老嚴懷著沉痛的心情告訴公司人事,母親已於前幾日因病去世了,他將於兩天後的週四回公司上班。

可是這一聯絡之後又是十天,公司裡仍然沒見到老嚴的身影,公司領導在慎重考慮之後,決定以老嚴擅自曠工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

2

盡孝,未盡忠

在為母奔喪被辭退的具體案件中,老嚴是否曠工這件事我們需要一分為二來看,第一階段是老嚴承諾上班的週四之前,第二階段是老嚴承諾上班的週四之後。

只有第一階段才是真正的為母奔喪,而第二階段經合議庭審查後認定系老嚴曠工,構成違紀,公司解除與其勞動關係並不違法。

其實在第一階段中,合議庭雖沒有認定老嚴有曠工的情節,但認為老嚴的做法也並不妥當。

老嚴回到家鄉後,未按承諾及時與公司確認請假天數,此後也一直未聯絡公司,該行為實際是不符合公司請假制度。

但是合議庭考慮到期間發生了母親去世的事件,以及公司人事再次聯絡時也未對老嚴的不當行為做出處理,也沒有否定老嚴週四回去上班的答覆,最終未認定老嚴在第一階段的缺勤系曠工。

仍需強調的是,作為勞動者,在工作日正常出勤、不能出勤需向用人單位請假,情況緊急需事後及時補假是我們應盡義務。

同是盡孝為母奔喪怎麼就……

3

忠孝可兩全,情法可皆循

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時常有當事人就某一相似情節,理直氣壯地認為法院應該採信他的觀點,卻未意識到有不同的具體情節。就像我們這兩起“奔喪”的案件,勞動者雖都出現父母過世的情節,但實際請假的情況卻有很大不同,判決自然也不相同。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勞動者享有法定喪假期限為1-3天。實際生活中,不少地區有喪事習俗,法定的3天喪假恐不能滿足料理喪事的基本需求,勞動者會透過請事假來操辦喪事。

對於事假是否批准,用人單位享受主動權,但該自主決定權並不是沒有限制,應根據勞動者請假的事由、天數等具體情形而定。

為父奔喪案中,勞動者因父親過世下葬僅請事假2天,用人單位未予批准,屬於過分行使自主決定權。

而為母奔喪案中,勞動者先因母親生病住院請假,未履行請假手續,也未明確請假天數,在母親過世後,也未主動向公司說明情況及補假,屬於勞動者不遵守用人單位請假制度。

還是要提醒大家,

作為勞動者,我們在盡孝心的同時,也要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履行公司的請銷假手續,

遇突發事件需透過電話、簡訊、微信等形式及時報備,事後及時補假,這樣才能兼顧個人生活需求和工作職責要求。

我們需要法律保護,與此同時,我們也必須遵守法律。正如一句諺語所說:人類受制於法律,法律受制於情理。

(來源:上海二中院)

END

作者丨藺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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