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檢察院
公佈一則起訴書
於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提起公訴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泰山檢一部刑訴〔2021〕69號
被告人於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9021988********,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群眾,無業,戶籍所在地泰安市泰山區**街**號,住泰安市泰山區**街道**莊**街**層樓。因犯盜竊罪,於2009年7月24日被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九千二百元。因涉嫌妨害公務罪,於2020年3月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時許,被告人於某某在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迎勝派出所接受調查時妨害公務,多次
挑釁性追逐、踢踹輔警
任某某;在前來支援的民警趕到現場對於某某展開調查時,於某某突然將輔警劉某某踹倒。被告人於某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認為,被告人於某某妨害公務,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於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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