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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要負責人七項職責,你記住了嗎?

企業主要負責人七項職責,你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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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

主要負責人

未履行

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

主要負責人未履行

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安全生產十五條措施明確

企業主要負責人

必須嚴格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總責。對故意增加管理層級,層層推卸責任、設定追責“防火牆”的,發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要嚴格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礦長帶班下井等制度規定,對弄虛作假、搞“掛名礦長”逃避安全責任的,依法追究企業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發生重特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明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單位主要負責人。

企業主要負責人七項職責,你記住了嗎?

快來複習一下

《安全生產法》中明確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負有的職責吧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

主要負責人

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企業主要負責人七項職責,你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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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應急管理部宣傳教育中心

編輯 :吳源洪丨稽核 :馬 翠 毛順林

監製 :韋春景

鹽邊融媒

鹽邊縣融媒體中心 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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