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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的政治制度

隋朝在我國古代歷史中,是一個上承起下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過渡性質的朝代。為了鞏固隋朝的發展,隋朝統治者在政治、經濟的等方面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隋朝時期的政治制度的為後來唐朝及許多朝代的政治上的統一奠定了基礎。

隋朝的政治制度

中確立了對後世影響非常大的三省六部制,還正式提出並制定了比較完整的科舉制度,另外還建立了政事堂議事制度、監察制度、考績制度。隋朝的政治制度都強化了政府機制,深刻影響著唐朝和後世的政治制度。

隋朝的政治制度

隋朝的政治制度——中央制度

隋文帝楊堅即位後首先做的一件大事就是廢除北周附會《周禮》六官所建立的官制,代之以新的職官制度:“置三師、三公及尚書、門下、內史、秘書、內侍等省,御史臺、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國子、將作等監,左右衛、左右武衛等府。”即三省六部制,以強化中央集權和恢復漢族王朝官制的傳統。尚書、門下、內史三省制是隋代中央官制的核心。三師、三公雖然地位崇高位居一品但實際上只是榮譽職務。隋代尚書省的地位很高,《隋書·百官志》說“尚書省,事無不總”,反映了它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地位與權力。

隋朝時期的政治制度——地方制度

隋代地方上分為州、郡、縣三級,後於開皇三年廢除郡的行政設定,以州直接統縣。隋代州的長官每年年底都要進京述職,稱為朝集使。朝廷則派司隸臺官員或別使巡省地方。

隋朝的政治制度——科舉制度

隋朝時,587年隋文帝正式設立分科考試製度,取代魏晉以來的九品中正制,自此選官不問門第。科舉制度初期設諸州歲貢,規定各州每年向中央選送三人,參加秀才與明經科的考試,606年隋煬帝增設進士科。當時秀才試方略、進士試時務策、明經試經術,形成一套完整的國家分科選才制度。當時以明經最為高階,進士試居次。當時選士制度只稱為秀才科,與唐之科舉仍有一段距離。秀才科可謂科舉的開端,亦為不完善的考試製度,對實際取士作用不大,但已改變了門第壟斷官職的局面。科舉制度順應了歷代庶族地主在政治上得到應有的地位的要求,緩和了他們和朝廷的矛盾,使他們忠心擁戴中央,有利於選拔人才,增強政治效率,對中央集權的鞏固起了積極的作用。

隋朝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

隋文帝即位後,於581年命高熲等人參考北齊北周舊律,制定法律。583年又讓蘇威等人加以修訂,完成了《開皇律》。《開皇律》 以北齊《河清律》為底本、參考北周和南朝梁的律典,簡化律文,博取南北法律優點而成。史稱:“刑網簡要,疏而不失”,規定對十惡 者要嚴懲不貸。《開皇律》分十二卷,500條,刑罰分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種二十等。廢除了鞭刑、梟首、裂刑等酷刑,是唐代及其以後各代法典的基礎。

隋朝雖然存在的時間不是很長,但是隋朝的政治制度,相比於前朝來說有很大的改變與創新,它為後來出現的唐朝盛世奠定了基礎。史學家常常把隋朝和唐朝合稱隋唐。隋唐時期也是全世界都公認的中國最強盛的時期。隋朝朝代文化中的政治制度方面,對唐朝和後代都產生了比較大的影響,是以後各代政治法典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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