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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期的王子為什麼都要殺自己的兒子?為什麼不能讓王子們犯法?

古人有句俗語叫“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之所以有這麼個說法,是因為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後,為了維持正常秩序,就建立了一個人人都需要遵守的契約,而不傷人性命就是最基本的原則。

劉邦在剛進入咸陽時,為了迅速穩定關中秩序,也曾與秦地百姓約法三章,其中最關鍵的一條就是“殺人者死”。雖然封建王朝的最高統治者是皇帝,一切似乎都由皇帝說了算,但歷朝歷代還是講究“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以儘量避免因為特權導致法律沒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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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清朝,有這麼一類特殊群體,他們連王子都算不上,很多人連一官半職都沒有,但卻可以凌駕於法律之外,殺人無需抵命,後來還發明瞭一個流行詞,直到今天還在用。

什麼人呢?這就是清朝獨有的特殊人群—旗人。

旗人是由“八旗滿洲、八旗蒙古、八旗漢軍”組成,其中又以八旗滿洲為主。努爾哈赤正是靠著八旗制度才將有限的力量集中起來,最終創立了後金,並在短短30年內,發展成統一中原的清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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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清軍入關後,就對旗人予以了特殊照顧。當時清朝發生民事糾紛或者刑事案件,從下到上分別是州縣、府、按察司、督撫,直至到刑部、督察院及大理寺。

但是這個制度是不包括旗人的,旗人如果“犯法”,則必須由“理事廳”這個專門的機構來處理,而且對於各省地方上的旗人,地方官是無權處罰的。

雖然也有專門的機構,但是旗人其實是遊離於法外的,因為除非是謀反等十惡之罪,否則其他死罪最後都得到了豁免,即使被判流徒也可以用枷號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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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普通旗人殺了人,也許還要稍微受點懲戒,而旗人中的上層就不同了,他們叫做宗室覺羅。清朝規定:顯祖塔克世(努爾哈赤的父親)的直系子孫稱“宗室”,其伯叔兄弟之支稱“覺羅”。

宗室的人特許在腰間繫金黃色帶作為標記。清軍剛入關時,黃腰帶也就百來號人,但隨著繁衍生息,到後來已經發展到數萬之眾。

由於人口增加,他們所享有的俸祿供養等特權也在下降,但有一項權力卻是不變的,那就是殺人無需抵命。宗室的人犯了法,只會被關進宗人府進行反省,即使犯了重罪也不擬死刑,不監禁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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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是外人傷害了旗人中的宗室,可就罪加一等了。《大清律例》明確規定:“凡宗室、覺羅而毆之者,(雖無傷)杖六十、徒一年。”

所以當時很多人見了這些在街頭遊手好閒的黃腰帶,都是躲著走,以免惹上麻煩。不過你不找他們,他們卻要找你。

清朝末年,統治風雨飄搖,那些原本享有特權的旗人,生活也沒了著落,以前的日子都是每天溜溜鳥,鬥鬥蛐蛐,根本沒學什麼技能。但總得活呀,怎麼辦呢?

清朝時期的王子為什麼都要殺自己的兒子?為什麼不能讓王子們犯法?

一些旗人就拿著家中一些不值錢的瓷器上街,遇到從身邊經過的人就故意把瓷器打碎,謊稱是名貴古董,訛詐一筆銀子。後來這種行為就成了一個流行詞彙—“碰瓷”。雖然到了今天,敲詐勒索的道具已經不侷限於瓷器,不過這種行為卻是落魄的旗人子弟發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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