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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撫州一女子宣揚“觀音法門”邪教獲刑

江西撫州一女子宣揚“觀音法門”邪教獲刑

2021年8月18日,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被告人羅某某,女,1970年7月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江西省撫州市南豐縣人。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2021年2月8日被南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1日經南豐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經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1月26日16時許,公安民警對位於撫州市南豐縣洽灣鎮長嶺村橋頭山上搭建的四座簡易帳篷進行檢查,現場抓獲被告人羅某某等四名“觀音法門”邪教人員,並在帳篷內查獲部分“觀音法門”邪教書籍、刊物;1月27日,民警又在被告人羅某某居住的南豐縣洽灣鎮某公司廠房內查獲部分“觀音法門”書籍、刊物等。經查,這些書籍、刊物均為羅某某所持有,且其已將部分書籍傳播給他人。經鑑定,公安機關所查獲的書籍、刊物中,有81本內容為“觀音法門”邪教宣傳內容。

被告人羅某某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並當庭表示認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向他人宣揚邪教,傳播及準備傳播邪教書籍、刊物等80餘本,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羅某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情節較輕,且還有部分邪教書籍、刊物沒有傳播,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法律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第一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減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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