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汽車/ 正文

付律說:申請再審的主體有哪些?

第四節 申請再審的主體

一、原審判決的當事人或其權利義務的繼承人。

(1)原審案件當事人為自然人但死亡的,應當由其全部繼承人共同作為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並辦理委託手續,除非其他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權利並提供相應證據。

(2)原審案件當事人為法人,但其因合併而終止的,由合併後存續的法人、新設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共同作為承繼者申請再審;法人因分立而終止的,由分立後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共同作為承繼者申請再審;法人未經清算而終止的,由該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共同作為承繼者申請再審。

(3)原審案件當事人為非法人組織,其終止後由該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者作為承繼者申請再審。

二、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三、執行異議程式中,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後認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且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案外人。

付律說:申請再審的主體有哪些?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