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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女朋友動手動腳,滾!”男子反殺醉漢獲刑,二審改判無罪

【案情簡介】

廣東韶關,男子李某是一名退役軍人,高大帥氣,其女友陳某,長得婷婷玉立,年輕漂亮,在雙方親人眼裡,二人是天造地設的一對,十分般配。

然而,因參加一次朋友生日聚會,男子李某,差點兒陷入萬劫不復之境、深陷牢獄。

案發當天,男子李某和女朋友陳某,兩人一起去KTV參加朋友的生日聚會,當晚大家喝酒、唱歌,十分盡興。

凌晨2點多鐘,生日聚會結束,男子李某和女朋友陳某一起乘電梯下樓。

然而就在電梯裡,一名50多歲的男子,當著李某的面,醉醺醺地靠近李某的女朋友陳某,先是用手摸她的臀部,後又出言調戲:“美女,開房一次多少錢啊?”

見女朋友被欺負,男子李某上前阻止,他見該男子一大把年紀,又喝醉酒了,便隱忍不發,先是出言勸阻,在勸阻無效後,與其發生了爭執,爭執過程中,醉酒男子被推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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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到達一樓後,男子李某和女朋友陳某一起走出電梯,打算乘車離開,但是,當他面倆走到停車場時,剛剛與其發生爭執的醉酒男子,手持一根木棒追來,趁男子李某不注意,從其身後突襲,擊中男子李某的頭部。

遭到偷襲的李某,反手奪過醉酒男子手裡的木棒還擊,沒幾下,醉酒男子便倒地不起。

男子李某見狀罷手了,沒再理會醉酒男子,和女朋友陳某一起打車離開了現場。

事後,現場保安發現了倒在地上的醉酒男子,擔心出事,立即撥打電話報了警,並將其送到醫院救治。

但是,該男子最後因搶救無效死亡。

經公安機關調查得知,死亡男子系周某,54歲,法醫鑑定結論表明,其死亡原因為酒後外力作用誘發冠心病死亡。

同時,男子李某的反擊,給死者造成的傷害程度為輕傷。

接著,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男子李某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案例來源,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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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男子李某年輕體壯,又當過兵,相對於年過五旬,處於醉酒狀態的死者周某,無論是從神志清醒狀態,還是身體力量上,都處於優勢地位。

男子李某對死者周某的反擊,雖然具有防衛性質,但是卻造成了其死亡的嚴重後果,屬防衛過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應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內,量刑處罰,考慮到本案男子李某具有正當防衛性質,決定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遂作出判決,判處男子李某有期徒刑7年,賠償死者周某家屬經濟損失3萬元。

一審判決結果下達後,男子李某和死者周某的家屬,兩方均不服,都提起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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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男子李某認為,自己是在突然受到死者周某襲擊的情況下反擊的,自己的反擊,根據法醫鑑定,僅造成死者周某輕傷,周某死亡,是其酒後冠心病發作引起的。

因而自己的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屬正當防衛,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死者周某家屬一方則認為,李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審法院只判7年,處罰太輕,民事賠償方面,3萬元也太少,應該賠償其96萬元。

二審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死者周某作為成年人,在自己患有冠心病的情況下,大量飲酒,後又與男子李某發生爭執和衝突,引起冠心病發作死亡,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同時,死者周某事在發時,手持木棒從背後襲擊男子李某頭部,不計後果,其行為,極易造成男子李某重傷,甚至死亡,在此情形下,男子李某奪下木棒還擊,僅造成死者輕傷,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經法醫鑑定,周某的死亡,原因是其酒後冠心病發作,不是男子李某的還擊行為直接造成的,因此,李某的行為,依法屬正當防衛。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男子李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也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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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看法】

一、本案認定男子李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核心問題是死者周某的死亡原因。

根據法醫鑑定結論看,其死於自身疾病,即冠心病發作而亡,不是李某的還擊行為。

刑事訴訟,事關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殺予奪,因此,其對證據和程式要求,十分嚴格,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案死者周某的死亡原因,是本案正確定性的關鍵,極其重要。

法醫鑑定結論表明,周某的死亡,是因酒後外力作用,導致冠心病發作,引起死亡。

因此,本案死者周某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引發。

同樣根據法醫鑑定結論表明,男子李某的還擊行為,僅造成死者周某輕傷的後果,從證據上看,死者周某的死亡,不是男子李某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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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男子李某的還擊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的度,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使其再無侵害能力。

對此,兩高一部發布的《正當防衛指導意見》指出,對於不法侵害,應當立足於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首先,本案中,死者周某因騷擾、調戲男子李某的女友,雙方發生爭執後,又手持木棒從背後襲擊男子李某頭部,這種不計後果的傷害行為,極可能造成男子李某重傷,甚至死亡,這種此情形下,男子李某在感受到死亡威脅時,奮力奪下木棒還擊,最後僅造成死者周某輕傷,充分說明男子李某出手是有節制的,同時在死者周某倒地不起,喪失繼續侵害能力後,他也隨之罷手了。

這一切,充分說明,男子李某的反擊行為,其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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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案男子李某,依法存在無限防衛情形,有權實施無限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是我們俗稱的“無限防衛權”,它是指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

很明顯,本案死者周某手持木棒,襲擊男子李某頭部要害部位,極可能造成其重傷或者死亡,男子李某在面對這種嚴重的暴力侵害時,根據以上規定,依法具有無限防衛權。

據此,根據以上規定,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周某重傷或者死亡,男子李某也依法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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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男子李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正當防衛行為

,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死者邱某存在兩個不法侵害行為,即性騷擾李某的女朋友和襲擊李某。

對於其前一個行為,男子李某為保護自己的女朋友陳某,對周某的不法侵害行為,有權實施正當防衛,李某在言語勸阻無效後,與周某發生爭執,將其推倒在地後離開,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屬正當防衛。

對於其後一個行為,屬嚴重暴力侵害,男子李某依法享有無限正當防衛權,造成不法侵害人周某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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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男子李某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後,也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男子李某的行為,被二審法院依法確認為正當防衛後,死者周某家屬的經濟損失,男子李某沒有法律義務承擔。

正當防衛,是法律和道德鼓勵認可的,是法律提倡的合法行為,也是社會和道德所鼓勵的行為。

“法不能向不法止步!”,那種“我死我有理”,不管有理無理,借死人索賠鬧事的不良做法,正被法律拋棄,漸行漸遠!

對此,你有何看法?歡迎留言討論,評論區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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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師,無償普法,歡迎關注,一起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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