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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與情人醉酒後相互廝打,情人拱火吵架被刺死,如何定罪量刑

“他一直說‘有本事你捅我’這種拱火的話,我真的不知道怎麼就捅死了他”,天津河北,36歲的錢小麗持刀捅死了48歲的情人趙大剛。(文中人物系化名)

簡要案情回顧

2017年8月,錢小麗和趙大剛在一次退役軍人聚會上認識,雙方互生好感,隨後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

2018年6月,錢小麗為了能和趙大剛長相廝守,和丈夫協議離婚,並和趙大剛在外租房同居。

2018年7月,錢小麗的父親聽聞了女兒與人同居的事情後,找到了趙大剛。趙大剛說:

“我比你閨女大12歲,是戰友關係,我們倆也不可能,我也擔不了責任”。

錢小麗的父親說:“你有妻子有孩子,又比我女兒大這麼多,

哪個家長能同意你們這樣?”趙大剛聽完後,默然應對。

女子與情人醉酒後相互廝打,情人拱火吵架被刺死,如何定罪量刑

2018年9月23日晚上10時許,錢小麗和趙大剛兩人在出租屋飲酒、吃飯,兩個人開始都比較興奮,都喝了不少高度白酒。

飲酒期間,趙大剛的老婆打來電話,趙大剛的二女兒在電話中催其回家,錢小麗在旁邊聽到後,有些不高興,於是和趙大剛聊起

兩個人之間感情的事。

錢小麗質問趙大剛,是想

離婚後和自己徹底在一起,還是想這樣拖下去?如果趙大剛一直不離婚,兩個人就別再這麼牽扯下去了,自己就準備和前夫復婚了。

說著說著兩個人就吵了起來,錢小麗開始罵趙大剛負了自己,趙大剛隨後上前掐住錢小麗的脖子,對其進行毆打,錢小麗則還手扇趙大剛的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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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小麗供述“當時兩個人下手都

挺狠的”,相互一邊哭一邊罵街,一邊互相揪著廝打。後來打著打著二人就停下來了,錢小麗拿出一把平時切熟食用的不鏽鋼刀與趙大剛對峙。

趙大剛說:

“有本事你捅我”,錢小麗腦袋一熱,就拿刀從趙大剛的左胸口一進一出,看到趙大剛倒在地上,一直流血,錢小麗趕緊按住其胸口,拿手機撥打了“110”報警。

經鑑定,趙大剛系被銳器刺破肺臟、心臟等致大出血死亡。經提取死者心血進行檢驗,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41。65mg/100ml,已達醉酒狀態。

經檢查,錢小麗渾身酒氣,頸部有掐痕。

經診斷,錢小麗

右脖、右腕、右肘、右肩頸部存在5處軟組織挫傷,案發期間的精神狀態為“單純醉酒”,在敘述案情經過時存在島性記憶,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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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爭議焦點:

趙大剛親屬認為:

第一,錢小麗因為對趙大剛

遲遲不能與其結婚心存不滿,在酒精刺激下,明知其日常使用的刀具鋒利無比,明知捅刺他人心臟會致人死亡,仍無故捅刺趙大剛,致其當場死亡,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錢小麗案發後雖然主動撥打了報警電話,但其對作案方式、主觀心理等關鍵事實均以“喝多了、不記得、沒有意識”等理由進行隱瞞,避重就輕,推卸罪責,不具有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情節,不應認定其構成自首。

第三,

請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追究錢小麗的刑事責任,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趙大剛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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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小麗辯稱:

第一,根據醫院的診斷結果,錢小麗

左脖、左腕等五處存在軟組織挫傷,還存在骶5椎體骨折的可能,考慮到錢小麗當時處在封閉空間,一直受到趙大剛的不法侵害,生命受到嚴重威脅,只能採取自救行為,故應認定錢小麗構成正當防衛。

第二,錢小麗案發後主動撥打“110”報警電話,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其構成自首。錢小麗雖然對部分犯罪事實表示記不清了,但這是其醉酒後的正常反應,且相關鑑定結論證實錢小麗存在島性記憶,應該對錢小麗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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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律師漫談

第一,錢小麗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等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實施者採取的必要防衛行動。

正當防衛的成立以不法侵害正在實施為前提,且僅適用於單方實施不法侵害的情形。如雙方存在互毆行為的,因互毆雙方均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並均向對方實施了不法加害行為,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不法侵害停止後,對不法侵害人實施的加害行為屬於事後防衛,不具有正當性,亦

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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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

1。雖然錢小麗身上有多處損傷,但趙大剛的屍檢表明,其頭面部、頸部、胸部等部位發現多處表皮剝脫,可以印證案發前雙方實際上處於互相毆打的狀態,且“雙方下手都挺狠的”,不存在單方侵害的情形;

2。錢小麗到案後,多次穩定供述兩人“打著打著就停下來了”,之後其右手拿起作案刀具對著趙大剛,趙大剛對其罵街,其就持刀從趙大剛的左胸口“一進一出”,錢小麗的行為系事後加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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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錢小麗的罪名認定?

錢小麗不構成正當防衛,就涉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對此進行判定,需要綜合考慮錢小麗

犯罪時的主觀心態、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及捅刺被害人的部位、力度等主客觀因素。

1。

從主觀故意來看,錢小麗與趙大剛在案發前因為感情糾紛發生激烈爭吵並相互廝打,情緒較為激動,錢小麗存在情緒失控下不計後果實施捅刺行為的主觀心態,這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犯罪中行為人對死亡後果持有的過失心態具有明顯區別;

2。

從捅刺部位及力度來看,經法醫鑑定,趙大剛系遭錢小麗持刀自前上向後下捅刺左胸部這一要害部位,該刀同時貫穿左、右心室並刺破肺葉,可見當時錢小麗捅刺趙大剛的部位為要害致命部位,捅刺力度很大;

3。從作案工具來看,錢小麗使用的是一把刃長20公分左右的鋒利刀具,具有較大的殺傷力,在情緒失控狀態下使用,極有可能造成他人傷亡的嚴重後果,錢小麗猛捅被害人胸部要害部位,放任被害人死亡後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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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錢小麗是否存在自首等從輕或減輕情節?

1。案發後,錢小麗立

即撥打“110”報警,到案時無拒捕行為,系自動投案。錢小麗到案後,始終供認其因感情糾紛與被害人發生爭吵並相互廝打,進而持刀捅刺被害人致死,應當認定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2。雖然錢小麗

以飲酒過多為由,表示無法說清作案具體經過,但其大量飲酒一節有在案證據證實,且司法精神病鑑定意見書證實其在敘述案情經過時確有島性記憶情形,不能得出其有避重就輕、以醉酒為由拒不交代犯罪事實的結論。

3。

在案證據雖能證實錢小麗於案發前有飲酒行為,但考慮到飲酒是錢小麗自願自由的行為,錢小麗應該對飲酒後實施犯罪造成的危害後果承擔刑事責任,故飲酒情節既不影響對錢小麗罪名的認定,也不能據此減輕錢小麗的刑事責任。

4。錢小麗的行為雖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但考慮到本案系由於雙方均不能有效控制情緒,冷靜處理矛盾而引發,趙大剛的辱罵、毆打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雙方矛盾,對案件產生負有一定責任,可以酌情對錢小麗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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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以錢小麗

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趙大剛親屬經濟損失5萬元。

(圖源網路,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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