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他鄉挺好的》這部劇正在播出,在這部劇中似乎能看到很多人的身影,有你有我,引起很多人的共鳴。當下,在他鄉的人很多,但是身在其中的各位,包括你、包括我真的挺好的嗎?
這部劇開篇就介紹了一位在公司兢兢業業工作四年的普通職員胡晶晶在生日當天被公司以工作表現不佳,加班時長不夠為由辭退。但是公司領導又表明希望胡晶晶主動辭職,這樣公司就可以逃避支付賠償金。在工作生活感情多方壓力之下,胡晶晶終於不堪一擊,縱身一躍結束了自己的生命。這場悲劇本可以避免,怎麼就發生了呢,因為不懂法,接下來就從法律角度來分析這件事,各位如果在職場上遇到諸如此類的情況,怎麼能保證人在他鄉確實挺好的。
第一,公司有權利要求公司職員加班嗎?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根據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
《勞動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
《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根據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綜上可知,出於特殊情況,加班的情形確實存在,但是是有特定的情形的。如果各位在工作中沒有遇到以上特殊的情形,面對變相或者強制加班要勇敢的說不。
第二,
以加班時長不夠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
提前三十日
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透過上述表述可知,以加班時長不夠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三,
以加班時長不夠為由辭退並拒絕給付賠償金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
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如果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被辭退,在他鄉的各位可以拿起手裡的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賠償金,拿來吧你!
在他鄉的故事在你、在我、在很多人的身上還在繼續著。也許崩潰就在一瞬間,但還是希望各位在看清生活的真相之後,依然選擇學習法律知識並熱愛生活。
【習題演練】
1。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一般情況下加班時間為每天不超過
1
小時。( )
A。
正確
B。
錯誤
【答案】
A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勞動法知識。
第二步,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此,本題正確。
2。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列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A。
李三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他的公司仍未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李三跟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
B。
某公司發現員工李四同時與兩個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由於精力不濟,已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該公司與李四解除了勞動合同
C。
王五因偷竊,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用人單位與其立即解除了勞動合同
D。
張三的公司跟另一家公司合併後,張三不能繼續擔任行政經理,新公司與張三協商換崗,但張三不同意,公司在未給予經濟補償的前提下與其立即解除了勞動合同
【答案】
AB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社會法知識。
第二步,
A
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A
項正確。
B
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B
項正確。
C
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C
項正確。
因此,選擇
ABC
選項。
【拓展】
D
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D
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