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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這些情形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並要求賠償

員工離職未按單位要求交接工作,單位就可以拒絕出具離職證明嗎?員工因此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嗎?

林某是某金融投資公司的一名風控師,與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工資約為20000元每月。

2020年2月,林某一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公司予以批准,但在工作交接的時候與公司產生爭議。

公司要求林某移交其掌握的關聯公司的一些資訊資料,林某則認為這些材料並非公司所有,不應該移交給公司。

因林某未按公司要求移交工作,公司以林某未妥善辦理離職手續為由,拒絕為林某辦理離職證明。

之後另謀先是向監察大隊舉報,要求公司辦理離職退工手續,同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原來的工資標準賠償因遲延辦理退工導致的經濟損失。

勞動法規定,這些情形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並要求賠償

員工未按要求辦理工作交接,企業能拒絕出具離職證明?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審理後認為,由於雙方合同中並未對申請人離職要求存在特殊約定,林某提出辭職申請後,公司也當場予以批准,故雙方勞動關係已實際解除。

公司以林某未辦理工作交接為由,不予出具離職證明的行為,已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相關規定,故公司遲延履行法定義務給林某造成損失的應向其支付相關賠償。

本案中,

林某未能舉證證明公司因遲延辦理退工導致的實際經濟損失,故仲裁委按失業金標準核算林某的經濟損失,對於林某主張按原司的工資標準主張賠償損失,因無法律依據,未予支援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勞動關係解除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如果因拒絕工作交接,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員工拒絕交接工作雖然屬於違法行為,但並不意味著單位就可以不出具離職證明,雙方都存在違法行為,並不能抵消。

並且,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但實際中大多是不會有這個約定的。

沒有提前約定,怎麼能確定哪些工作是員工必須交接的呢?總不能單位說交接什麼就必須交接吧。

離職的工作交接內容一般包括:原部門的資料歸還、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工作繼續需要注意的問題,財務方面的借款收款結清、辦公用品及鑰匙的歸還、固定資產的歸還、工作服及工作證的歸還等等。

對於不同崗位,在勞動合同中應當約定離職後的工作交接內容。

勞動法規定,這些情形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並要求賠償

怎麼確定拒開離職證明的實際損失?

實踐中,因員工跳槽、未交接工作、有勞動糾紛等,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產生的勞動爭議有不少。

員工可要求原單位立即開具離職證明並賠償這期間的經濟損失。

但是員工必須證明,自己離職後在找工作,並且已經找到了合適的工作,就因為原單位沒有開具離職證明,導致新工作無法入職。

那麼,在此期間新工作的工資標準,就應當作為拒絕開具離職證明所帶來的實際損失。

勞動法規定,這些情形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並要求賠償

哪些情形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規定、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違法約定試用期、扣押身份證、收取押金、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違法勞務派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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