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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凱旋大廈失火構成刑事犯罪嗎

大連凱旋大廈失火構成刑事犯罪嗎

近日,大連凱旋國際大廈起火原因查明,是電動平衡車充電器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接觸不良發熱引燃了周圍木質衣櫃等可燃物所致。因此,房主以涉嫌失火罪被立案偵查。

失火罪與前兩天宣判的貨拉拉司機過失致人死亡罪同屬於過失犯罪。過失與故意是兩種犯罪時的主觀心理狀態,理論上區分很容易,實踐中經常搞混。過失與意外的界限,更是模糊。

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會造成危害並積極追求;間接故意是明知會造成危害但放任危險發生。過失也分為兩種,一種是疏忽大意過失,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另一種是過於自信過失,預見危害但輕信能夠避免。同樣的行為,不同的主觀狀態會觸犯不同的罪名,導致不同的處罰。同樣是超速駕車肇事,如果是過失就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是故意就構成危險駕駛罪甚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意外,意料之外,也就是沒有預見、不應預見的意思。意外與疏忽大意的過失有時不那麼容易區分。兩人吵架,A推了B一下,誰知B沒有站穩滾落樓梯死亡。如果是過失,那A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是意外,A就不構成犯罪。

因為主觀狀態對認定罪與非罪、區分此罪與彼罪具有相當關鍵意義,準確查明主觀十分重要。說起來容易,做到難。比如,喝醉酒在鬧市超速駕車行駛,到底是放任自己撞人呢,還是輕信自己不會撞到人呢。所以,區分故意和過失不能只看筆錄,更要結合其他條件綜合判斷。包括一般人的認知,行為人的學歷、經歷、經驗,事發的起因,行為人的行為,周圍環境,過程中的細節等等。

回到凱旋大廈著火的事兒。一個正常人不會做出放火燒自己家的行為,所以大機率排除故意的主觀狀態。到底是過失還是意外值得好好分析。既然起火原因是插頭與插座接觸不良,那麼房主是否發現或應當發現接觸不良是認定罪與非罪的關鍵。限於媒體報道細節有限且無法辨別真偽,就不妄加猜測。相信相關部門能夠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不枉不縱,既追究犯罪又警示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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