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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暫行辦法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暫行辦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

         《北京市國有土地是房屋徵收評估鑑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建發〔2021〕69號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北京估價師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本市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

活動,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和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等有關政策法規,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3月8日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行為,維護當事人(包括徵收人和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確保房屋徵收評估結果

客觀、公平、公正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關於印發的通知》《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和本市最佳化營商環境等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以下簡稱鑑定)工作,包括專案

整體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

標準房屋市場價格評估報告

的鑑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成立

房屋徵收評估鑑定專家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接受徵收當事人申請,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複核結果進行鑑定,並出具書面意見。

第四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由

房地產估價師

以及

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

組成,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聘請。

第五條  徵收當事人對評估機構的

複核結果有異議

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

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鑑定申請

申請鑑定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申請表、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透過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政務服務-下載中心下載);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個人提供身份證影印件,法人提供單位組織機構程式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委託代理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

(三)評估報告及複核結果;

(四)評估標的物的權屬證明檔案,尚未辦理權屬證明檔案的,應提交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認定處理的結果檔案。

第六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應予受理;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完備的,一次性告知補充完善,分別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和補充材料的告知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非徵收當事人的;

(二)申請鑑定不是針對估價報告本身的;

(三)未經過估價機構複核的;

(四)超過規定期限的;

(五)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範圍不明確的;

(六)同一份估價報告或同項目成片同區域的標準房屋市場價格評估報告已受理並出具過《鑑定意見書》的;

(七)司法已結案或公檢法涉及案件的;

(八)房屋權屬證明不真實的;

(九)其他不應由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的。

第七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受理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專家委員會中隨機抽選

3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專家組

,具體負責鑑定工作。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專家組自行推選1名組長,負責牽頭組織。

專家組無法自行推選產生組長的,可由評估專家委員會指派組長。

第八條  專家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

迴避

,徵收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其迴避:

(一)徵收當事人、受委託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與徵收當事人、受委託評估機構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鑑定事項有利害關係的。

專家組成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其鑑定意見無效。

第九條  鑑定工作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調閱有關資料,需要時進行現場查勘;

(二)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製作調查筆錄;

(三)對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引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稽核;

(四)出具鑑定意見書。

第十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專家組要求,及時提交有關資料,就鑑定涉及的評估相關事宜進行說明。

評估機構及其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徵收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鑑定工作,如實回答專家的詢問,並在調查筆錄上簽字、蓋章。

評估機構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第十一條  專家組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和調查時,應深入現場,認真調查瞭解。專家組獨立工作,每名成員獨立、客觀、公正表達意見,並親筆簽名,對自己的意見承擔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鑑定工作。

第十二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

收到鑑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

,出具鑑定意見書。

鑑定意見書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專案名稱、申請鑑定的評估報告、鑑定內容、專家組等基本情況;

(二)鑑定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評估技術規範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鑑定結論及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鑑定意見為終局意見

,由專家組成員簽字並加蓋評估專家委員會印章,依法送達申請人。

第十三條  鑑定工作完成後,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及時將鑑定工作有關材料整理歸檔。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鑑定意見書;

(二)鑑定受理材料;

(三)調查、詢問筆錄;

(四)與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要求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並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專案所在區房屋徵收部門。

第十五條  開展評估鑑定,

不得

向申請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收取費用

。專家參與評估鑑定,按照市財政局規定的標準收取勞務費。鑑定所需費用,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行政預算經費保障。

第十六條  各區房屋徵收部門在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定委託合同時,應強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評估報告存在錯漏和鑑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責任。

第十七條  專家組成員及協助鑑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鑑定工作情況保密。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徵收當事人未按照評估專家委員會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如實回答專家詢問、不協助專家組實地查勘的,應當在鑑定意見書中說明。

第十九條  專家組發現評估機構、估價師有違法違規的,應當報告評估專家委員會,由市或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北京市房屋徵收服務機構行為動態評價暫行辦法》進行記分,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對標準房屋市場價格評估報告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徵收當事人均可提出鑑定申請。

一個專案成片同區域的標準房屋市場價格只接受一次鑑定,鑑定意見在該專案中普遍適用,不再受理其他部門或個人的相同申請。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逐步提高評估鑑定工作資訊化、規範化水平,實現“一網通辦”。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往後順延至下一日。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1年4月15日

起施行。

附件: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鑑定申請表

2。告知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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