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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堅明律師:丹東黃碼父女襲警案之郝某莉闖卡取藥,就該罰?

黃堅明律師:丹東黃碼父女襲警案之郝某莉闖卡取藥,就該罰?

作者: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階合夥人、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黃堅明

丹東黃碼父女襲警案爭議焦點之一是“黃碼”問題,爭議焦點問題之二是襲警行為,爭議焦點之三是涉案的郝某莉是否存在阻礙涉案民警執行公務的行為,“闖卡”行為能否作為處罰的充分理由。暫且拋開女主父親的打臉行為不談,我們撰文就郝某莉是否存在襲警行為,以及其和父親涉案行為是否屬於共同襲警行為,以及其是否存在阻礙涉案民警執行公務的行為,特別是辦案機關對此作出十天行政拘留的處罰是否合法的問題,談談我本人的見解。

我之前撰寫的《黃堅明律師:丹東父女看病襲警案事件之五大爭議》,獲認可的聲音居多,持反對的意見也不少。基於專業視角,我們從行為視角分析此案,堅持郝某莉沒有任何違法行為,更不存在其和父親共同襲警的共同違法犯罪行為,至於其要求上車關門送父親回家的行為,根本就不具有違法性,更無關妨礙執法的問題,為此處罰郝某莉的做法明顯謬誤。具體說明如下:

一、郝某莉反覆勸其父親上車的行為無關襲警及違法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我反覆看涉案現場影片,因女主情緒激動,普通話也有當地口音,我聽得不完全清楚,也不必統計完全準確的“關鍵詞”重複次數,但可以明確的是,郝某莉反覆強調其系“去醫院看病”,次數超過六次;反覆明確“讓其父親上車”話語的次數也超過十次,強調其“本人要上車關門回家”的次數也超過十次,且事實郝某莉也親自送其父親到車上了,這些一而再重複的話語,足以證實其本人沒有襲警的主觀故意,其本意就是上車開車送父親回家。這是本案的基礎事實。

二、郝某莉要求民警離開,讓其上車鎖門的行為也無關襲警

郝某莉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不是看其說了什麼,而是看其實施了什麼行為,做了哪些事情。單純“吵架、辯解、理論”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襲警行為及阻礙執行公務行為,且如上所述,上述的一系列現場對話本身足以證實郝某莉根本就沒有襲警及妨害公務的主觀故意。此案最核心的行為是涉案民警阻止女主上車鎖門,然後開車送生病父親回家,此行為無疑是愛父心切,求醫心切所致。未果後郝某莉退而求其次,爭議早點送父親回家,畢竟是父親有病。

判斷郝某莉是否存在襲警及阻礙執行公務,很簡單,就是看郝某莉是否存在暴力襲警涉案民警的行為,以及其行為明顯違法的情形。很遺憾的是,以我專業律師的眼光,以及反覆細看案發影片,至今為止,我本人尚未發現郝某莉存在暴力襲警的違法行為。據此,我堅持郝某莉不存在襲警的主觀故意,更不存在其襲警的客觀行為。為此,我堅持郝某莉被行政處罰一案是錯案。

同時我堅信,認可我觀點的網友佔絕大多數。除了作出處罰郝某莉及對涉案老父親作出強制措施的辦案民警之外,甚少人堅持郝某莉在案發現場的涉案行為涉嫌襲警或阻礙執行公務。起碼其本人也不認可,堅持要申訴或提起行政複議。

至於郝某莉被推到的結果,即便其行為存在表演成分,頂多得出其是此案被害人的結論,而無法得出其參與襲警的結論。至於闖卡行為的問題,後續我們再談。

三、郝某莉父親獨立“打臉”涉案民警的行為系其獨立所為,與郝某莉無關,且無法得出其涉案行為必然涉及阻礙執行公務的結論

首先,案發現場影片清晰記錄著,因女主被“推”倒地,其父親從車上後排跑出,看到其女兒的窘境後,因受刺激,或因護女心切,或者是過於氣憤,為此“打臉”回敬涉案民警,這是看過影片的人都可知曉的客觀事實。對此,我們只想強調一點,打臉行為系郝某莉父親獨立所為,也是其父親的過限行為,即便涉及襲警,也應由其父親獨立承擔。父親襲警,處罰其女兒的做法本身也是荒謬的,起碼此事件當中存在這樣的嫌疑。

其次,從全案事實看,從上述對話看,從郝某莉安排其父親先坐在車上的後排位置,然後準備回家的客觀行為看,本案不存在郝某莉及其父親“商議、密謀”共同襲警及共同阻礙執行公務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為此辦案機關同時處罰父親和女主的做法本身也是荒謬的。

最後,如上所述,因事發突然,且郝某莉已倒在地上,且而沒有任何教唆、指使其父親襲警的言語或動作,進而導致其父親的打臉行為是徹底獨立於郝某莉的行為,辦案機關對郝某莉作出行政處罰,而非共同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客觀事實,也足以證實其兩人各自的涉案行為事實上是相互獨立的,起碼郝某莉之父實施打臉行為的片刻是兩人涉案行為是相互獨立的。據此,我們堅持:郝某莉沒有襲警行為,也沒有違法行為,“闖卡”行為缺乏相應的影片,且其“持證”外出本身也是合法抗辯理由,進而其本人沒有與其父親共同實施涉案違法犯罪的客觀行為及主觀故意。為此,辦案機關對郝某莉作出處罰的行為則明顯是謬誤的。

最後,我們不否認,郝某莉堅持離開的行為或許不妥,其反覆“吵鬧”的行為也確實“不雅”,但辦案機關認定郝某莉要求上車回家的行為算阻礙執行公務嗎?這就是此案爭議焦點之一。基於信賴原則,只要社群出具書面證明,其離開所住社群的行為應當是合法的,在就醫未果且被阻的前提下,其要求回家的要求算不上阻礙執行公務,起碼我個人觀點如此。除非其核酸檢測結果有異,有突發證據證實其系陽性患者或攜帶有傳染性病毒,有證據證實其所持有的社群證明是違法取得的,否則限制其自由的做法本身就是違法。在此基礎上,對涉案郝某莉作出任何處罰都是非正義的。

四、是否“闖卡”不是此事實的核心問題,在防疫配套不到位的基礎上,漠視普通民眾求醫剛需要求才是此執法行為謬誤的根源所在

就現有證據而言,我們不能推定郝某莉闖卡行為是否屬實,其本人說法是前面關卡沒有阻攔,警方通報說是兩次闖卡。對此,我們強調一點,丹東防疫應向廣州學習。防疫管控區長時間管控,必然涉及剛性的看病、就醫、慢性病患者取藥的問題。試想:沒有現實困難,誰願意闖卡呢?你限制別人取藥,如何解決後續的取藥難的問題呢?社群讓別人外出,你限制別人回家,解決方案呢?沒有解決群眾實際困難的“強硬執法”,實質上就是“耍流氓”,起碼無法排除這樣的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我們不否認此事事出有因,不否認當地防疫壓力很大,不排除上級領導層層加碼的情況,在社群開具允許外出取藥或就醫的情況下,涉案民警患“黃碼”恐懼症,為此限制郝某莉開車送其病父回家的做法,不管其執法動機多麼高尚,最後結果就是被痛罵五千回,根源其做法不得民心!

黃堅明律師:丹東黃碼父女襲警案之郝某莉闖卡取藥,就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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